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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难点突破详解--第二章(2)(4)

2012-08-20 
第2章公司法律制度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十六、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2010年判断题】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5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特殊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提起僻散而收购股份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3)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例题15·判断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现在甲乙丙决定解散公司,但是持股20%的丁股东不同意解散,丁主张由于没有得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所以此时不可以解散公司。丁的主张是正确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剐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丁的主张不成立,公司可以解散的。

  (三)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清算组成立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清算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

  (3)人民法院指定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关于通知和公告以及债权申报期限的总结

 

通知或者公告期限

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期限

通知

公告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

15日内

 

30日内

60日内

合伙企业

10日内

60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公司

解散

10日内

60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合并

10日内

30日内

30E1内

45日内

减少注册资本

10日内

30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十七、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

  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1.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是十分重要的一章,考试时出现主观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学习本章要注意一些易混淆知识点的理解。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爱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考生在复习本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突破: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相同的,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例是创立大会和上市公司。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过渡机构,上市公司是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相同的。

  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列举性的规定,多数是考试重点,但也容易记错、记混,通过比较,可能会有助于记忆。职权的区别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大)会通过。比如投资、利润分配、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审批重要方案、修改章程等。

  (2)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大)会负责。比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行使监督权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关于独立董事的基本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的补救规则基本是相同的。4.公司解散的原因,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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