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报检员考试 > 复习指导 >

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检疫更改与复验(3)

2012-08-08 
检疫更改与复验

复验

  一、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1、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2、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构只进行一次复验

  3、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复验的时限和条件

  (一) 工作程序

  1、申请——审核——实施复验——复验结论

  2、工作时限:

  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