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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精讲: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

2012-05-01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A、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应为合法的利益

  2、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3、应为确定的利益

  4、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B、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请访问考试大网站/

  1、财产所有人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员

  3、制造商、销售商等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

  C、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

  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必须

  人身保险

  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D、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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