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4、初步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每年进行二次,每次的申请时间为一个月。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每个代理报检单位500元。
附件
提交材料目录
1、《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2、代理报检声明(见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