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4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