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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1) 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2) 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3)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4) 直辖市。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 除国务院审批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
(2)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城)。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 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2) 市管辖的建制镇。
除县城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来源:
下列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
(2)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