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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

2011-07-09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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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1) 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2) 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3)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4) 直辖市。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 除国务院审批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

  (2)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城)。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 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2) 市管辖的建制镇。

  除县城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来源:

  下列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

  (2)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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