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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氏中国学生英汉双解词典
四点托福语法备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指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城市水源规划就是根据《水法》,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管理措施,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城市水源开发利用根据我国城市发展及水资源现状,不同地区可采用以下不同的开发水源方法:
(1)利用现有河流、水库,扩大地面水拦蓄量;
(2)设法收集、储存降水;
(3)增加地下水回灌水量,扩大地下含水层调蓄作用;
(4)远距离跨流域引水;
(5)矿坑水处理回用;
(6)城市污染水再生回用;
(7)科学利用海水、苦咸水等。
2.城市水源管理
前已述及,水资源是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在城市规划时,必须强调城市水源管理。目前,大多数城市均设有水源管理的协调机构,开展了保护水源、节约用水、水质预测等工作。从城市水源规划考虑,建议水源管理协调机构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1)制订城市水环境集成规划
在城市水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供水量分析、需水量分析、排污负荷分析、水体自净能力分析后,得出水环境承载能力结论,采取必要措施,如水量调控、水影响用水质调控等。
在分析水环境承载能力时应建立水量变化数学模型。将所有流入流出本地区的水量参数输入模型,随时可知本地区可资用水量。
把有关水中的DO、BOD5、藻类、NH3-N、NO2——N、NO3——N、有机磷等参数输入水质变化模型,预测本地区水质变化情况。
(2)建设节约用水型城市
对城市内不同工业制定节约用水目标。对农业用水,开辟灌溉水源,推广节水型灌溉技术。
(3)制定水价政策,建立合理水价体系
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水价应反映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真正价值,反映制水工业的实际成本,避免"水厂供水越多,亏损越多"的不良循环现象。
3.城市水源保护
(1)城市水源保护一般措施
①合理规划。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建有污染的企业、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等。
②加强水源保护区流域内水土保护工作。可在流域区种植水源涵养林,防止河流上游滥伐森林。
③在水源保护区流域内建设生态县、镇、村,加强水源地区所在地的城镇生态环境综合环境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④有季节性变化的河流,修筑拦水坝始大拦蓄及地下水渗透。
(2)城市水源防止污染措施
①加强水源水质调查研究,建立水体污染监测网,对排入水体的污水成分、影响范围、污染程度、危害情况、发展趋势进行、严密监测,加强控制。对地下水源建立地下水动态网点,进行水质变化观测。对滨海地区注意威水入侵引起的水质变化观测。
②限制水源保护区域人口发展,在居住区完善农家厕所,修建污水收集与处理工程。
③引水渠或河流沿线不得堆放垃圾,倾倒污水及粪便。
④控制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化肥,发展生物治理工程,采用长效、高效、低毒型农药。
⑤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采矿、冶炼及其他有污染的企业。
(3)城市水源卫生保护地面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m的水域内,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②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堆钱,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使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放牧。
供生活饮用的专用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整个水库、湖泊及其沿岸列入此范围,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此外,受潮沙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的防护范围,湖泊、水库取水点两侧的范围,沿岸防护范围的宽度,均应由供水单位会同当地卫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③在水厂生产区域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东小于10m的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充分绿化。
地下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要求执行。
②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抗、堆放废渣或铺设水渠道,并不得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相互补充关系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文地质和当地卫生等部门研究确定。
③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广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对于分散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当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取水点附近的卫生防护应参照上述的要求执行;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20~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抗、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应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
④在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6)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一79)的要求;医疗卫生、科研和畜牧兽医等机构含病源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清毒处理,彻底消灭病源体后方准排放。
为保护地下水源,对于人工回灌的水质,应以不使当地地下水水质变坏或超过饮用水质标准为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4)城市河流、湖泊水还清对策
我国大多数城市河流、湖泊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很难再继续作为饮用水水源。由此,有的采用了长距离引水,有的则加强净化处理工艺。作为一座城市景观、运动、娱乐场地,城市河流、湖泊水体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凹-V类水质标准是必须的。城市河流、湖泊还清可采取以下对策:
①完善污水排放系统,减少排放污水水量;
②搬迁河道上的垃圾储运码头,严禁向河道湖泊倾倒垃圾、废物;
③补充河流、湖泊新鲜水量,增加水体 自净能力;
④清除污染底泥,疏泼死水河段;
⑤增加水中溶解氧量,分段处理河流、湖泊污染水体;
⑥修建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的专用退水渠道,实行清污分流;
⑦改建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⑧加强排入河流、湖泊的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泥处置、处理措施,严禁污水处理厂污泥排人,尽量减少自来水厂污泥排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