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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审核内容

2011-07-17 
同时,一般建设项目尤其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都有生活设施配套的要求,亦需要考虑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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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规模、用地大小、供水和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交通运输方式及其运输量、污水的排放方式及其污水量等,以便掌握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综合考虑建设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要求,其选址布局应与城乡规划布局相协调。《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还规定要“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考虑城乡规划所确定的这些项目内容,使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内容相协调,不发生相互冲突和重复或者是不恰当的选址布局。换句话说,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要避开与建设项目的性质不符或不相容的现有或规划的城乡建设中必须保护的各项用地。

  3.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

  建设项目的正常发展运行,一定要与城乡中的交通、能源、市政、信息、防灾等设施相衔接与配合。同时,一般建设项目尤其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都有生活设施配套的要求,亦需要考虑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相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不能造成对城乡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以免影响、损害和威胁居民健康与安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置防护工程,妥善考虑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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