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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保证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2011-07-08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按案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证实损失确实是高压锅爆炸所致,但在赔付问题上还应仔细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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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因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而给用户造成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形式。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支出。其旷日持久在于保护产品的制造商免受因其产品的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产品保证保险合同又称产品质量保险合同或产品信誉合同。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产品保证保险合同着眼于被保险人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以及由其引起的该产品本身的损失及修理、更换产品所需的经济损失。

  【依据集成】

  《产品质量保险条款》(1997年7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行)

  保险责任

  第2条 本保险承保的产品(不论产品在哪一年生产),在保险期限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由于产品设计错误;

  (二)由于产品原材料缺陷;

  (三)由于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的缺陷;

  (四)由于产品说明书的使用说明不当。

  责任免除

  第4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出厂时经质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二)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折半、修理过程的产品;

  (三)保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失;

  (四)出口到国外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产品;

  (五)在储运过程中,由于外来的原因造成的产品损耗;

  (六)保险产品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其他财物损失;

  (七)保险产品在保质期或质量保证期外的损失;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九)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用户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和欺诈行为;

  (十一)其他不发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实例解惑

  2002年1月,宋某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万元。同年8月,宋某的母亲从乡下看望孩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由于高压锅的排气也被绿豆粒堵塞,致使锅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均被炸毁,损失2000元,宋某母亲的胳膊被炸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事故后,宋某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母亲的医疗费用。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按案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证实损失确实是高压锅爆炸所致,但在赔付问题上还应仔细加以分析。首先,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4条明确规定爆炸为保险责任。包括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两种。本案中的高压锅爆炸是由于气体膨胀,压力超过容器耐压极限而发生的爆炸,属于条款规定的爆炸责任且高压锅的爆炸造成煤气灶的损坏发球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其次,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星宋某的母亲一直居住乡下,是第一次使用高压锅,没能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高压锅,是一种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次,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表明其含有一定的缺陷,但该缺陷却不是爆炸的直接原因,因此损失不能归为除外。最后,由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是对家庭财产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进行的一种经济性补偿。而宋某母亲胳膊的受伤而花去的1000元医疗费不发球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可以不予赔偿。在最终的赔偿中,保险公司实际就高压锅和煤气灶的损失进行共计2000元的经济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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