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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现状研究
现状研究的步骤是:首先分析城市现状灾情;其次提出城市在防灾工作中现存的问题;最后设定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总体目标。具体工作要点如下:成立规划编制工作组,访问场地和踏勘区域环境,准备基本底图,分析区域与城市的相关性、城市交通条件、城市避难场所的布局、现有的基础设施、城市危险品储藏设施布局、环境污染源布局、城市防灾管理制度、现有的法规框架、政策影响、城市经济条件、编制本规划的费用等问题。在第一阶段结束时,需要完成《城市防灾能力评估报告》,并构建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总体目标体系,总结前期的工作,划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范围。
4.2 第二阶段———风险评估
(1)灾种确定。对该城市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灾害事件做一个简单的统计,并根据灾害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强度,潜在的影响等因素,分别对各灾种进行打分,然后综合评估、分析各个灾种总分的情况,并确定规划需要考虑的灾害种类。
(2)确定风险评估因子。在分析每种灾害的风险时,需要考虑8个评估因子(重大性、延迟性、破坏性、影响区域、频率、可能性、易损性、社区优先性)。
(3)风险等级划分。根据上面8个评估因子分别对各个灾种进行评分,然后把各灾种按照分值高低进行排序,从而得出高、中、低风险程度的灾害类别。对各个灾种的风险程度进行划分,体现了编制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多风险”的特点。规划可以根据不同灾害的不同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对策,以增加对策的针对性,节省防灾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性。
(4)灾害预测。灾害预测是指大致预测5年、10年、20年以内可能发生的灾害的种类、地点、规模和等级,以作为制定规划对策的参考依据。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需要规划编制部门和专业部门的共同协作,以尽可能准确地进行灾前预测,使综合防灾规划能对灾害进行有效预测和进行应急救援。
(5)易损性评估。确定各种财产的类型后对潜在损失进行预测,并就各种关键的设施拟出一份清单,包括设施的地理位置和预测的替代价值。总的潜在损失可以通过计算位于灾害区域内的设施的替代价值得出。
4.3 第三阶段———规划对策
规划对策的编制步骤是:首先,初步确定各单灾种的规划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其次,对规划措施进行评估,包括投资经济性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影响评估等;再次,确定各单灾种规划措施的优先性;最后,制定各个防灾计划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措施。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规划对策还包括:防灾工程设施的改进、防灾法令的加强、新规章的制定、专业防灾队伍的建立、金融保障措施的完善、技术信息网络的建立、防灾专家系统的建立,以及公众防灾教育与培训等。在本阶段,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也体现了“多评估”的特点,即需要对规划对策进行一系列的评估,例如,对各种防灾措施的投资经济性评估、对各种防灾措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性评估、各种防灾措施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的影响性评估等。
4.4 第四阶段———实施更新
(1)确定和分析防灾措施。在规划中列出的每项防灾计划都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名称、目标描述、费用数额、资金来源、日程安排和负责部门等。
(2)确定防灾计划的优先次序。新的防灾计划需要区分出优先次序,其原因如下:第一,部门机构已经在实施现有的防灾计划,新的计划应被有效地加入到现有的计划中,以确保计划的连续性。第二,新的计划还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保障。
(3)做好防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每个防灾项目计划都需要有明确的防灾机构负责实施,同时,使这些防灾机构结合已有和潜在的资源、明确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防灾计划的实施时间框架、资金来源。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相关资料的汇总和信息反馈,除了确保单个部门按计划实施防灾行动外,还需汇总每年的规划实施情况,以备规划更新所用。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更新周期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
(4)制定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并入已有规划的机制。由于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必须与其他规划相协调,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市政设施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等,因此将其与其他已有的规划相整合便显得相当重要。事实上,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能够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主要的公众决策提供依据,在其包含的17种灾害中,很多灾害必须同灾中的应急预案和灾后的重建规划相结合。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必须明确灾害的种类及它们的威胁性和潜在的破坏力,而灾中的应急预案则必须明确每个部门在应急和重建时的角色和任务,并做好灾后组织重建的准备工作。另外,规划管理方面还应包括一个反馈环节,保证本规划中可应用的部分能被整合到其他规划当中。在年度检查中,城市防灾规划编制部门必须首先确认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中的要素能被加入到其他相关规划中,然后才能将城市防灾规划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