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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

2011-07-0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同样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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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同样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3)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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