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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体制方针原则

2011-07-02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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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和城市规划区

  城市的概念:《城市规划法》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里所说镇即建制镇,不是用“镇”命名的集镇。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但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城市规划区的概念:《城市规划法》规定——“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据此规定,城市规划区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城市市区。在设有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区是指城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在不设郊区的城市,是指城市建成区和有关设施覆盖的区域。

  第二部分为近郊区。是指与市区联系紧密的外围地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部分为规划控制区。这个区域一般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源地、市政设施用地、机场、铁路站场、港口岸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集中地区、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政府认为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地区。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具体确定,《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村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建设也应纳人城市统一规划,服务统一的管理。

  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设区域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就现行体制来说,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建设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工作的部门。

  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

  城市规划的方针: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城市规划的原则: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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