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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政策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凡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或者能够影响一国国内或与其他国家间的竞争条件或竞争环境的所有政策都属于竞争政策的范畴。但通常认为,竞争政策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的,因此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关于竞争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按照WTO贸易与竞争工作组的观点,竞争“政策”的概念包括竞争法律,也包括旨在促进国内经济竞争的其他各项措施,例如部门规章和私有化政策 [1]。因此,这种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比竞争法在范围上要广泛,它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其可以体现为综合竞争法、含有竞争规则的部门法规或其他由政府所采取的强化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但是,竞争政策无疑是以竞争法为核心的,因为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或者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施的经济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相比,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有关具体的法律为基础的,或者说这些法律本身就属于竞争政策的内容。” [2]“竞争政策”这一术语,最初也是作为欧洲经济学家们对有关竞争法规提供给政府某些干预与规范竞争性市场活动重要工具的总称,而后为各国学术界所广泛接受的 [3]。在国标经济学界,经典的竞争政策也常常被定义为一组针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律或法规 [4]。这最后一种其实就是在狭义上使用的,即将竞争政策等同于竞争法。本文对两者一般也不作严格的区分,视情况分别使用或者并用。至于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虽然一般认为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部分,但是在很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竞争法主要是用来指代反垄断法。因此,在没有严格要求或特别限定的情况下,竞争政策在狭义上与竞争法、甚至与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往往可以互换使用。相应地,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等概念也往往不作严格的区分,而基本上是当作同义语来使用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是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本制度原则,成为评价其他经济政策的重要标准,而竞争不能是自发、盲目和无序的,这需要国家通过有效的竞争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基于此,经济学家提出了“促进和保护竞争应当是政府首要的经济职能” 的命题 [5]。竞争政策的基础是通过约束各种反竞争的行为以保护和促进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与行为,从而使市场机制功能最大化。因此,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政策在内容上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其典型的规定都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行为提供救济。这些反竞争行为包括固定价格或者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垄断化行为、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应者与分销者之间的协议(纵向协议)等。这些实际上也正是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因为现代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主要是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控制企业结合制度这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的,其他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适用除外或豁免制度等)都是附属于这些基本制度或由这些基本制度派生山来的。当然,在许多国家,尤其是那些转型经济国家,还存在政府限制竞争即所谓的行政性垄断问题,这在一些国家也是通过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