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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的理论依据是 “市场失效论”。以小宫隆太郎为代表的“产业政策论”认为:产业政策(狭义)的中心是纠正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可能产生的失误。在一定条件下,市场(或者说是价值规律)本来可以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但是在某种状况下,市场又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最佳的配置,纠正市场这种现实的、可能性的失误, 是产业政策的基本作用。因此,日本的产业政策可以称为纠正“市场失误”的政策。除产业政策外,属于竞争政策范畴的企业合并政策(规制)也是日本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在日本看来,竞争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作为达到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技术进步、降低产品价格、扩大出口总额等目的的一种手段。为此,作为竞争政策重要内容之一的企业合并政策在日本经济发展中也受到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
产业政策和企业合并政策尽管都是日本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来的却是一对既协调又矛盾的关系。通常,一国的产业政策是促使该国产业部门提高产业效率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而企业合并则是扩大规模、开拓市场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最终目标来说,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过度鼓励企业合并,对其不加以制约,就会引起某些产业内的市场高度集中,结果会造成行业垄断。行业垄断会直接导致市场竞争减弱、资源浪费、生产效率不足、社会福利降低等不良现象,所以,企业合并政策又常常与产业政策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对待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关系问题上,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日本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关系的演变
1.经济恢复时期(1945—1955)的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战后,美国占领局在日本推行了经济民主化改革,解散了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15家财阀的325家大企业。在解散财阀过程中,在美国的直接参与下,日本于1947年4月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这是日本第一部反垄断法,美国希望借助反垄断法使日本实施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
《禁止垄断法》对市场结构实行严格的管制,禁止设立控股公司,严格限制股份所有,通过解散不正当的卡特尔等措施来抑制资本的积聚和集中。特别是,它对企业合并作了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的干预下,虽然《禁止垄断法》在初时得到切实的执行,但由于其许多规定不适合日本的国情,因此,该法颁布后一直受到日本各界的排斥。在国内财界的呼吁下,1949年修改了反垄断法,放宽了公司合并的规定。
日本政府意识到: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复兴的任务已变得特别的艰难, 为尽快渡过难关,日本政府需要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为此,以“倾斜生产方式”为核心的产业复兴政策很快出台,它是日本政府在经济恢复时期干预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倾斜生产方式的首要目标是恢复经济和重新启动工业化过程,政策措施就是要重点扶持煤炭和钢铁部门。围绕这一重点,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经济干预政策,其中包括企业并购重组政策。同时,日本政府还先后制定了各产业和企业的合理化计划。此外,日本政府还加强了对产业的整顿以避免生产过剩和过度竞争的出现,准许在企业集团对中小企业的系统化控制。随着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的生效以及盟军总部的撤消,1953年日本再次修改反垄断法,删除了原法第8节对经营权力过度集中的规定,同时减轻对企业兼并的控制。
在恢复经济时期,日本政府从实际出发,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实行了产业复兴政策,其重心在于促进产业集中,鼓励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由竞争,以换取企业的整体优势。日本的产业复兴政策以及对企业合并管制的放松,不但大力促进了当时企业的合并活动,也为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的企业合并开创了道路。可以认为,在该时期,由于受到国内经济条件及外来压力的限制, 日本企业合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水平是比较低的。然而,其对日本经济的尽快恢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下一阶段制定出合适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