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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需破“三重门”

2011-07-04 
在农村相当部分地区,由于消费水平的限制,相当多的消费品都属于低质低价的低端产品,而决定农村消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杠杆就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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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将维权拓展到农村消费领域。”参加两会的江苏代表团姜德明等39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 

  长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对此深表赞同。她说,农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 

  在农村假冒伪劣商品随处可见,从假冒服装到伪劣食品、用具不一而足。而更为惊心的是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姜德明在他的议案中就提到,2005年全国质检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三万余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3亿元,主要集中在农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领域。 

  在农村相当部分地区,由于消费水平的限制,相当多的消费品都属于低质低价的低端产品,而决定农村消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杠杆就是价格。过低的消费支出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低质商品的消费需求。 

  而更堪忧的是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欠缺。从事小本经营的成凤萍向记者解释了农村消费者沉默的原因:“像我这样经营各种食杂生活用品的小摊非常多,印象里没有什么部门来查过质量问题,我卖的大都是一两元钱的东西,就是质量有问题。人们也不会有闲心来扯皮什么的。至于什么“3·15”、消协之类的,就城里面热闹,我们很少听说,越往下越少。” 

  如何打破沉默,让农村消费者发出自己的声音?陈建民认为,考虑到农村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淡薄,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农村,由政府支持和鼓励农民消费者建立自己的消费者社团组织,鼓励他们与政府设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城镇的消费者社团建立和保持联系,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维权能力。或者在现有的基层自治组织功能中增加消费者维权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 

  陈建民说,要实现这些制度设计,至少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首先应当改变以往忽略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态度,理顺城市消费者保护与农村消费者保护的关系。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角度而言,显然一个安全、健康的农村消费环境的培育和长成,应该成为其应有之意。但农村消费者维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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