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布局与区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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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4年全年外贸出口额超过11000亿美元,外贸排名跃居世界第三,外贸依存度超过70% [1]。展望未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仍将采用开放式经济发展战略,外贸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更为突出,而外贸代理对推动外贸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实践中,外贸代理主要分为出口代理和进口代理两种,而外贸代理制主要是出口代理制。笔者多年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并作为兼职律师受聘在外贸代理企业任法律顾问,还处理过许多典型的外贸出口代理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对外贸出口代理相关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略有发现。现就下列若干问题予以探讨,切实希望对立法和实践均具有一定的价值。
一、关于外贸代理是否将因外贸权的放开而消亡的问题
代理是基于扩张主体自治能力而设计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在西方国家,外贸代理是一种普通的国际商事代理行为,有别于一般民事代理之处在于其具有跨国性。而在我国,外贸代理原为国家垄断外贸经营权的一种方式,外贸代理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借助外贸经营权可轻易取得收益份额。随着2004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颁布和修正后的《对外贸易法》的施行,外贸经营权的获取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而且适用于个人。外贸代理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甚至有老牌外贸代理企业的负责人自嘲说“我们就像是秋后的蚂蚱,蹦不了几天了”。
毫无疑问,消除关于外贸代理是否将因外贸权的放开而消亡的困惑,有助于外贸代理企业的人心稳定和业务的正常开展。
笔者认为,外贸代理不会因外贸权的放开而消亡。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国家并未对外贸代理的权限予以限制,仅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利用民商法、行政法来规范这种代理行为而不再具体干预商事行为,并与国际接轨将外贸代理行为作为普通的国际商事代理行为。
其次,外贸代理企业在语言沟通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熟悉外贸运作流程、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外市场,一般拥有较丰富的代理经验,且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商业信息、客户源等。
再次,相当部分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如果要将产品直接出口,亦会遇到种种客观困难,且其经济效益不一定高于通过委托外贸代理企业代理出口的方式。
最后,在国际贸易中,代理制是普遍采用的贸易方式。例如:日本的外贸代理额占外贸进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连产业跨国集团公司实力很强的德国,也有30%的国内外贸易是通过代理公司进行的 [2]。
二、关于特殊外贸出口代理的若干问题
外贸代理制下的出口代理一般是指国内生产企业直接委托外贸代理企业出口销售自产的产品。但是,据笔者了解,现时实践中并不多见该种出口代理。相反,存在下述不同于外贸代理制下的出口代理的大量而又特殊的外贸出口代理(简称特殊外贸出口代理,且仅限货物出口代理)。因此,对特殊外贸出口代理中的下列问题予以探讨,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