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里的爱情
天鹅的前身是鹌鹑
一个人的圆满
各国和地区确定城镇的标准十分不同,并且随历史发展演变,在情况复杂的大国,规定的城镇标准尚有地区差别。
(1)由于各国和地区因社会经济情况、城市发展要求和条件不一致,规定设置城镇的标准多达几十种,按其标准基本一致归类,也有十几种。其不同之处在于城镇居民点的人口聚居规模、居民从业性质(非农业经济活动人口的比重)、行政地位,以及拥有市政设施的程度等各方面。
(2)在用数量指标的国家和地区中,以规定满3000人以上的居民点设镇的这一类国家最多,它们的人口占世界各国的29.4%,面积占24.3%。规定满3000人以上和5000人以上的居民点为城镇的这两类国家和地区占世界各国总人口的一半以上(52.3%),总面积的 1/3以上(33.6%)。分别规定满2000人、2500人、 3000人和5000人以上居民点设镇的四类国家和地区占世界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它们的总人口占世界的70.7%。
(3)各国规定城镇居民点的人口聚居规模与它们的人口密度有直接关系。人口密度低的国家和地区规定设镇的人口规模小,人口密度高的国家和地区规定设镇的人口规模大,很有规律性。如规定凡满100~1500人以上的居民点设镇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气候严寒,开发历史较短,地广人稀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瑞典、丹麦、冰岛、格陵兰等),平均人口密度仅5人/平方公里;规定须满2000~3000人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中国、日本、苏、美、英、法、德等世界重要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其平均人口密度为34~38人/平方公里;规定满5000人以上的居民点设镇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印度等南亚国家及其他一些亚、非国家)平均人口密度为78人/平方公里;规定在10000~20000人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南欧各国,这些国家历史悠久,由于经济和社会原因,这里的居民点历来较大,它们的平均人口密度达82~95人/平方公里。
(4)大国情况复杂,对于设立市、镇不采用统一的标准,而是因地制宜。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设镇条件在500~3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85%以上。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规定设镇的条件是居民点人口超过30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因它是苏联的主体,所以全苏大多数城镇都是达到这个条件的。设市的条件:俄罗斯联邦规定居民点人口须超过1.2万;而沼泽地上的立陶宛加盟共和国则规定5000人以上;有些加盟共和国有少数设市的居民点不到3000人。而南部平原库班河流域农业区的一些村庄就有上万人口。
(5)城镇居民点要有城镇性质特征。有的国家虽然没有规定城镇居民点的人口数量指标,但明确要求它们须有城镇的社会经济特征(如罗马尼亚、波兰等);有的国家规定了人口规模指标,而同时又特别强调它们必须有城镇特征。说明比较详细的如:须有街道、集市、给排水和供电系统等(孟加拉国);或须有中等以上学校、政府及私人机关、工厂和交通运输设施等(尼泊尔)。规定更具体的是捷克斯洛伐克:2000人以上的小镇,建成区的人口密度须超过每公顷75人,其中至少有3个居住区住房占10%以上;镇上小部分地区有给排水系统;至少有两名医生和一家药店;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等等。大镇(5000人以上)建成区人口密度要超过每公顷100人,共中至少有3个居住区住房占15%以上,镇上大部分地区有给排水系统,至少有5名医生和一家药店;一所九年制学校;一家超过20个床位的旅馆;有供应本镇和外村镇的商业和分配系统;有周围地区居民来镇就业的机会;有一个公共汽车总站;非农业人口占90%以上。
城镇最主要的特征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他们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各国对非农业人口集中程度的要求不同:发展中国家要求低些,发达国家则要求高些;人口多的居民点中非农业人口比例可低些,人口少的居民点中非农业人口比例要高些,以保持一定数量的非农业人口。如以色列:户主靠从事非农业活动谋生的超过2/3(2000人以上的居民点)。约旦:男劳力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占2/3以上(对5000~9000人口的居民点设镇的规定;对10000人以上的居民点设镇没有这样的规定)。印度:至少有3/4的成年男子从事非农业。荷兰:男劳力从事非农业的比例达80%以上(2000人以上的居民点)。南斯拉夫:规定镇中非农业人口的比例,在总人口为2000~2999人的小镇中应占80%以上,在3000~4999人的中等镇里应占70%以上,在5000~14999人的大镇中只需占30%以上,超过15000人的居民点都可设镇,不计较非农业人口成分多少。
(6)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只要是地方行政中心,不论其他条件就设市镇。这类国家和地区很多(33个),但它们大都很小,以至只有首都为市镇:其中较大的国家有埃及、阿尔及利亚、叙利亚、巴西和蒙古等国。
菲律宾、卢森堡等虽规定地方行政中心都可设镇,但人口规模必须超过2000人。
(7)许多国家设置城镇还有一定的人口密度要求,或者按一定的住房数量及其聚集程度而定。如英国把人口密度超过每英亩0.6人(约150人/平方公里),总人数750人以上,与城镇毗连的地区都算城镇范围。加拿大和印度把近郊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英里1000人(约39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划入城镇范围。菲律宾要求城镇人口密度超过1000人/平方公里,并对那些接近行政首府,人口超过1000人,人口密度超过500人/平方公里的行政区也认为是城镇区。
以住房数量规定城镇的国家,如秘鲁,只要有100所住房以上的地方就设城镇;澳大利亚的休假游乐地,只要住房超过250所,其中有人居住的超过100所的就可作为城镇对待。
法国和瑞典规定城镇的范围在于一个城镇建成区的主体及其分散在邻近的小片建成区,它们之间的距离或房屋之间的距离在200米以内。这方面,苏联至今还没有很好解决。他们在1970年和1979年两次人口普查中,往往对一些不大的住宅群或相近的居民点缺乏一定的处理准则,有时算作单独的居民点,有时则作为附近村镇的一部分。
(8)设置城镇的标准因时代条件不同而作相应的变更。例如美国过去把8000人以上的街区或居民点定为城镇,现在降到2500人。日本在不同时期设市的居民点的最低人口限额先后规定过5万、4万、3万。我国则相反,1955年规定设镇的条件是常住总人口满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超过50%以上的居民点。在60年代初经济调整时期,为了减轻国家的城镇人口负担,国务院提高了建制镇的规定条件,1963年起,常住总人口必须满3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超过70%;或常住总人口满25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超过85%的居民点才能设镇。设市的标准一直是人口满10万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80%以上的居民点。现在,为了适应我国70年代末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于1984年11月放宽了设建制镇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2万以下的乡,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乡政府驻地;若总人口超过2万的乡,乡政府驻地建镇的条件是非农业人口必须超过全乡总人口10%(特殊条件、特殊需要的地方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