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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2011-06-14 
根据“服务外贸,方便管理”的原则,对一个城市的行政区划内有多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原则上作为一个服务区域;有特殊情况的,直属局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划定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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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以下简称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监管、高效的原则,责任明确,监督有效。

1.3本规范适用于对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1.4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

1.5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的更改,年度审核,代理关系管理及违规处理等。

2.信息更改

2.1代理报检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

2.2《代理报检单位信息更改申请表》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在有关网站下载。

2.3更改受理

2.3.1代理报检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内容更改的,由所在地直属局受理。

2.3.2所在地直属局可根据情况对代理报检单位提交的更改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更改。

2.4信息更改情况须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5更改信息涉及到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所在地直属局应收回原注册登记证书并给予重新颁发新证。

2.6代理报检单位更改信息后,条件不能满足代理报检单位资质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有关材料。补充有关材料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意见,报国家总局通关司核准后,注销其代理报检资格。

2.7代理报检单位随意更改注册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3.年度审核

3.1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3.2获得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3.3未经直属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报检资格。

3.4受理与审核

3.4.1所在地直属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受理年审申请。

3.4.2《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采用统一格式,由检验检疫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或在有关网站下载。

3.4.3各直属局应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及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4.3.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4.3.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4.3.3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4.3.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4.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4.5直属局负责对年审材料的真实性及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3.4.5.1代理报检单位资质变动的情况。包括注册资金、报检员人数、经营场所及办理检验检疫业务所需的条件等;

3.4.5.2年度代理报检业务及报检差错情况;

3.4.5.3遵守代理报检单位管理规定的情况,如:是否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是否存在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等;

3.4.5.4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 。

3.4.6直属局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3.4.7直属局根据需要可通过以下方式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了解:

3.4.7.1代理报检单位被企业投诉的情况;

3.4.7.2向委托人发放调查表;

3.4.7.3召开委托人座谈会;

3.4.7.4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3.4.7.5其它必要方式。

3.5经审核合格的,直属局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经审核不合格的,直属局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3.6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由直属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3.7年审时发现代理报检单位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8直属局应当在完成对代理报检单位的年审工作后及时将有关年审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 违规处理

4.1代理报检单位有违反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行为的,各直属局可根据其违规情况,分别对其做出警告、暂停代理报检资格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单位资格的处理。

4.1.1 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行为,情节较情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对其作出警告处理。

作警告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须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违规处理单》(附件1 )报直属局主管部门审核。

直属局审核批准后,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违规处理通知书》(附件2 )。

4.1.1.1 不能按已约定的时间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导致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进行的;

4.1.1.2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的;

4.1.1.3应办理撤消报检手续未及时办理或擅自中断检验检疫业务的;

4.1.1.4未按电子报检操作规程录入及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导致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不符的;

4.1.1.5未按规定及时更改代理报检单位基本信息的;

4.1.1.6未能按时补交经批准允许后补的单据及材料的;

4.1.1.7未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4.1.1.8未按规定将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提供给委托人的;

4.1.1.9代理报检时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收发货人联系地址错误,影响检验检疫业务的;

4.1.1.10对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未在规定时限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

4.1.1.11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用的;

4.1.1.12对报检员管理不善,所属报检员差错扣分严重的;

4.1.1.13未按规定办理报检员注销及报检员证更改等手续的;

4.1.1.14所属报检员或其他员工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秩序行为的;

4.1.1.15其它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情节较轻的。

4.1.2 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所在地直属局可以暂停其3个月的报检资格。

4.1.2.1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

4.1.2.2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4.1.2.3对报检员管理不严,两人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4.1.2.4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1.2.5未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用的;

4.1.2.6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

4.1.2.7违反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4.1.2.8未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的;

4.1.2.9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4.1.2.10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的;

4.1.2.11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或因其它违规行为须暂停报检的。

4.1.3 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各直属局可以暂停其6个月的报检资格。

4.1.3.1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4.1.3.2所属报检员三人以上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

4.1.3.3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4.1.3.4擅自涂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的;

4.1.3.5经查实所属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或部门执法把关的。

4.1.3.6有其它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4.1.4 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所在地直属局可以暂停其报检资格,同时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1.4.1有本规范4.1.2和4.1.3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4.1.4.2不按代理权限履行义务,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秩序的;

4.1.4.3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骗取检验检疫机构单证的;

4.1.4.4未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4.1.4.5拒绝按检验检疫规定进行整改的。

4.1.4.6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2 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口岸代理报检单位报检信息不一致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口岸直属局,口岸直属局应予以调查并作相关处理。

4.3 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违规处理不免除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及财经责任。

4.4暂停或取消代理报检资格的,各直属局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4.5国家质检总局可视情况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布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4.6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提出恢复报检资格申请的,直属局应对其提交的申请及整改报告予以审核,并须直属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恢复。

5.其它

5.1代理报检服务区域

5.1.1服务区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区域范围;

5.1.2服务区域原则上根据代理报检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属的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进行划分;

5.1.3原则上只批准一个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作为一个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区域;特殊情况需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5.1.4根据“服务外贸,方便管理”的原则,对一个城市的行政区划内有多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原则上作为一个服务区域;有特殊情况的,直属局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划定服务区域。

5.2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编码规则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编号为10位数字:前4位为代理报检单位初审直属局代码(以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准);第五为“9”,为代理报检单位标识;后五位为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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