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动植物检疫的依据是什么?检疫的目的是什么?
答:进出境的动植物检疫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检疫的 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 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问: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具体商品如下:
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动物产品 :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如制品、蛋类、血液、精 液、胚胎、骨、蹄、角等。
植物: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 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 等。 其他检疫物: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数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装载动植物、动植 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质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也包括 在此范围)。
问:需办理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应向海关交验什么单证?
答:应办理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境,均应办理检疫。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均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检疫并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检疫放行单” 接受报关。
问:进出境的货物在哪儿接受动植物检疫?
答:进出境的货物应在进出境地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但下列情况除外:
进境后需办理转关的货物,除活动物和来自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仍在口岸检疫外,均可由指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由内地转关至口岸的货物,除活动物在口岸检疫外,均可在起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问:出口到哪些国家的动物产品需要到动植检疫机关办理检疫?
答:出口到与我国缔结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单项检疫条款的国家的贸易性动物产品,需要到动植检疫机关办理检疫。与我国缔约的国家有:朝鲜、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根廷、乌拉圭、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摩尔多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
问:出口到非缔约国的动物产品到哪儿办理检疫?
答:出口到非缔约国的动物产品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动物检疫。
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依法负责检验。海关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问:应何时办理报验手续?
答:进出口报验手续均应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
问:商品检验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品检验的内容指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由谁制定,共有多少种进出口商品?
答: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现行的《种类表》是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有18类,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7个。进口商品主要有:成套及单个机器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医疗诊断设备、钢材、羊毛、棉花和化纤及其织物、纸浆纸张、皮革、塑料、橡胶、化肥、烟草、农药、石油及其产品、糖、木材等;出口商品主要有:粮油、肉蛋、水产品、水果、干果、蔬菜、罐头、糖、烟、酒、奶制品、土畜产品、中药材、丝、棉、麻、纱、布、毛、绸、服装、轻工、化妆品、家电、建材、陶瓷、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煤、石油、化工原料、橡胶、机器设备等。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商品检验?
答: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验,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予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验机构检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问: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办?
答: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同时,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样品,以备对外索赔。
问: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如何办商检?
答: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问:商检对商品的品质、数量检验外,还有什么检查?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商检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此外,商检还负责对进口货物的环境保护的状况进行鉴定。
报检员考试教材复习归纳-重点时间问题
1. 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期为1年,有效期前1个月到原局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 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3个月
4.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5.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就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报检。
6. 栽培介质从工厂出口运至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
7. 涂料的备案申请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
8. 《进口涂料备案》有效期2年
9.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时间。
10. 需隔离检验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11.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同,产地检验证书,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报检。
12.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13. 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14.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5.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6.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17.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颁发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18.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4个月内有效。
19.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证有效期5年。
20.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2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按不同商品为3年至5年不等,吊销证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许可证期满前半年内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
22.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3.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延申请。
24.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检验或复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5. 商检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都放行单全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必须重新报验。
26.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进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在进境前7天报检。
27. 输入种用大宗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检疫隔离场所隔离30日。
28.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29. 国际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验,卫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免于除鼠,发给除鼠证或免于除鼠证。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故不宜按期除鼠,且该船舶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疫或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证书有效期延长1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
30. 黄热病的潜伏期为6日。黄热病疫苗自按种后10日起,10年内有效。如果接种不满10年又经复种,自复种当日起10年内有效。
31. 鼠疫的潜伏期为6日。
32. 霍乱的潜伏期为5日。
33.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4.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5. 出境货物最迟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36.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货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7.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有效期5年。出口玩具发货人于装运前7天报检,必须逐批实施检验。38.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