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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物检疫-屠宰检疫(1)

2011-06-14 
狂犬病 被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咬伤的动物,咬伤后未超过8d且未发现狂犬病症状的动物准予屠宰,其肉尸、内脏经高温处理后供食用超过8d的按狂犬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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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物检疫-屠宰检疫

内容纲要:本文主要针对报检员考试中的国内动物检疫-屠宰检疫进行讲解,重点介绍了宰前与宰后检疫的概念、意义及要求,以便考生能全面掌握。

一、宰前检疫

1)宰前检疫的概念和意义

⑴宰前检疫的概念 宰前检疫是指对宰前畜禽进行的检疫。是屠宰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畜禽生前最后的一次检疫。

⑵宰前检疫的意义 可对及时发现的病畜禽,实行病健隔离,病健分宰,减少肉品污染,提高肉品卫生质量,防止疫病扩散,保护人体健康。它能检出宰后检验难以检出的疫病。如破伤风、狂犬病、李氏杆菌病、流行性乙型脑炎、口蹄疫和某些中毒性疾病等。有的因宰后一般无特殊病理变化,有的因解剖部位关系宰后检验常有被忽略或漏检,而其临诊症状明显典型,不难作出生前诊断。同时,通过宰前验证,促进动物产地检疫。防止无证收购、无证宰杀。因此,应认真仔细地做好宰前检疫。

2)宰前检疫的要求

⑴宰前必须检疫 凡屠宰加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对动物进行宰前检疫。

⑵应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和向厂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制止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产品出厂。有自检权的屠宰厂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工作,一般由厂方负责,但应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他单位、个人屠宰的动物,必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

⑶宰前检疫的组织组织 宰前检疫需要根据宰前检疫的任务进行。宰前检疫的任务有二:一是查验有关证明。来自本县的动物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来自外县的动物查验运输检疫证明;二是临诊检查健康。宰前检疫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从待检群中迅速检出患病动物,这就要求动物检疫人员,不仅要有熟练的技术,而且必须做好宰前检疫的组织工作。宰前检疫的组织工作,大致可分为三步进行。

①预检:预检是防止疫病混入的重要环节。应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验讫证件,了解疫情:检疫人员首先向押运人员索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产地有无疫情和途中病、死情况,并亲临车、船,仔细观察畜群,核对屠畜的种类和数量。若屠畜数目有出入,或有病死现象,产地有严重疫情流行,有可疑疫情时,应将该批屠畜立即转入隔离栏圈,进行详细临诊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诊断,待疫病性质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视检家畜,病健分群:经过初步视检和调查了解,认为合格的畜群允许卸下,并赶入预检圈。此时,检疫人员要认真观察每头屠畜的外貌、运动姿势、精神状况等。如发现异常,立即涂刷一定标记并赶入隔离圈,待验收后进行详细检查和处理。赶入预检圈的屠畜,必须按产地、批次,分圈饲养,不可混杂。

逐头测温,剔出病畜:进入预检圈的牲畜,要给足饮水,待休息4h后,再进行详细的临诊检查,逐头测温。经检查确认健康的牲畜,可以赶入饲养圈。病畜或疑似病畜则赶入隔离圈。

个别诊断,按章处理:被隔离的病畜或可疑病畜,经适当休息后,进行详细的临诊检查,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查。确诊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②住检:经过预检的健畜,允许进入饲养圈(场)饲养2d以上。在住场饲养期间,检疫人员应经常深入畜群查圈查食,发现病畜或可疑畜应及时挑出。

③送检:在送宰前进行的一次详细的外貌检查和体温测量,应最大限度地检出病畜。送检认为合格的家畜,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送侯宰圈等候屠宰。

3)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宰前检疫后对合格动物,即通过宰前检疫健康,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和商品规格的动物,均准予屠宰。对患病的动物,根据疫病的性质进行如下处理:

⑴禁宰

对宰前检出十大恶性传染病的动物,患一类检疫对象的动物以及患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病毒性出血症等动物禁止屠宰,采取不放血方法扑杀后销毁尸体。其同群其他动物按疫病种类不同进行妥善处理。

①炭疽 反刍兽与马属动物:同群的动物立即全部测温,体温正常的急宰,体温不正常的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3d,待无高温和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必须隔离观察14d,待无高温和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在猪群中发现炭疽时,同群的猪应立即全部进行测温,体温正常的应在指定地点屠宰,认真检验,不正常者予以隔离观察,确诊为非炭疽时方可屠宰。

凡经炭疽芽孢苗预防注射的动物,经过14d方可屠宰。曾用于制造炭疽血清的动物,不准作为肉用。

②恶性水肿和气肿疽 同群动物经体温检测,正常的急宰;体温不正常的须隔离观察,待确诊为非恶性水肿或气肿疽时方可屠宰。

③牛瘟 同群牛予以隔离,并注射牛瘟血清观察7d;不能注射血清时应观察14d,待无疫点和临床症状的方可屠宰。

④狂犬病 被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咬伤的动物,咬伤后未超过8d且未发现狂犬病症状的动物准予屠宰,其肉尸、内脏经高温处理后供食用;超过8d的按狂犬病处理。

⑵急宰

①确诊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非传染病的患病动物,均应急宰。如无急宰间应在指定地点或等宰完健康动物、运出所有产品后,在屠宰间进行急宰。宰后的一切用具、场地及工作服等应彻底消毒。

②确诊为巴氏杆菌病、假性结核病、坏死杆菌病、球虫病的患病动物应急宰。

③确诊为患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鸡痘、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鹦鹉热、禽霍乱、禽伤寒、禽副伤寒等疫病的家禽,应急宰。

④患一般疾病、物理性原因致伤有死亡危险、体温超出正常范围的动物,应急宰。

⑶冷宰

确认为物理性原因致死的动物可冷宰。

宰后经检验认为肉质良好,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以出场。

对病死(患传染病或一般性疾病)、毒死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不得冷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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