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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项目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
三、范围
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
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
(二)锚地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