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
1、概念:专利是由代表国家的职能部门根据申请颁发的一种文件,该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实施。专利的几种含义:专利权 专利技术、专利文献。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获得国家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2、专利权的特征:经科学审查而授予,以公开技术信息为代价
3、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热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受让人。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获得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就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4、外国人。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由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讲自然规律在特定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与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4、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如赌博工具、吸毒工具等。(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国,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是用。具有可实施性和再现性。第二该技术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者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五)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不仅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而且指使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的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图案、形状、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
2、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3、富有美感。
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璜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六)专利权取得的程序
1、专利申请的原则。(1)形式法定原则,(2)单一性原则,(3)先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2、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3、专利申请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4、发明专利的审批。(1)初步审查。(2)早期公开。(3)实质审查。(4)授权登记公告。
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批。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6、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必须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相应文件,并说明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请求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入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权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七)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2)实施许可权。(3)转让权。(4)标记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八)专利权的保护及期限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其含义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保护范围取决于: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2、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3、专利权的限制。(1)强制许可。有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安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四、商标权
(一)商标的概念和分类1、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专用识别标志。
2、分类。(1)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的组这或者前述要素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指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改作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员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
1、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继受取得应按照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2、商标注册的原则。(1)申请在先原则。(2)自愿注册原则。
3、商标注册的条件。(1)申请人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2)商标构成的条件1)商标必备条件。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商标的禁止条件。A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利。B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者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4、商标注册程序。(1)申请的代理。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2)注册申请。首次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3)审查和核准。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商标权。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商标权的主体:在我国可以成为商标权人的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者。
2、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是由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结合所构成的一个作品
3、商标权的内容。(1)专用权。(2)许可权。(3)转让权,(4)续展权。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5)标记权。(6)禁止权。
4、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
(四)商标权的保护及期限
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1、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假冒或者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正当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来、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物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3、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可以主动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节 人 身 权
一、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有两类,一是人格权,即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法律之接赋予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另一类是由于民事主体的某种身份而具有的身份权,如著作权、发明权、监护权。
(二)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继承和赠与。它与财产权不同,财产权一般是可以转让、赠与、继承。但是依照《民法通则》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这里的依法转让既包括转让名称权本身,也包括以名称出资入股。
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但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以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丧失。
3、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但侵害人身权影响他人经济利益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隐私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 人格权及内容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又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身权是指人身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一般人格权的特征是:普遍性、概括性、专属性、法定性。普遍性是指任何人都享有一般人格权。概括性是指一般人格权是非常抽象的。专属性是指人格权是不能转让的。法定性是指一般人格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解释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或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二)内容
1、姓名权的内容及其侵害。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侵害姓名权的形式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姓名等。
2、名誉权的特征和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全体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权本身不具有财产性,但是它与财产利益相关,特别是法人的名誉权更与财产利益相关。名誉权的侵害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但是下列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散布内容真实的行为、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散布内容真实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正当的舆论监督、举报等。
3、肖像权的特征及其侵害。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民事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肖像权。肖像权具有特定性,它是一种专有权。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 非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② 以赢利为目的。下列行为是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害:① 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② 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使用他人肖像。但该公益活动不得与某产品发生直接联系,如某企业举办老年高尔夫球赛,甲获冠军,该企业在甲获冠军的照片注明,甲获冠军是因为服用本厂的延年益寿丸,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侵害肖像权 。③ 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者的肖像。④ 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⑤ 基于科研和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4、隐私权的特征及其侵害。(1)隐私权的特征:① 隐私权具有专属性。② 隐私权具有秘密性 ③ 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① 以侵入、干扰等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 ;② 以监听、监视、窥视、非法调查等手段刺探他人的隐私;③ 泄露、公开披露或宣扬他人隐私;④ 非法利用他人隐私。侵害隐私权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开他人隐私的,不为侵害隐私权。注意隐私权的侵害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舆论监督权行使的关系,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就要对行为人不想公开的事进行公开,这不为侵害犯罪人的隐私权。学校对在宿舍公开同居的男女学生进行处理,学校要将事实公开不是侵害隐私权,但这个处分应当在相应范围内,而不能置于校园之外。如张三有严重的受贿行为,受贿行为对他个人而言是隐私,李四知道后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这种情况也不构成隐私权的侵害。
三、身份权及内容
(一)身份权的特征:
1、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和事实取得和消灭的(这正好与人格权相反);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二)具体身份权:具体身份权包括:
1、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监护权、人身照顾权、探视权、财产照顾权)、
2、亲属权(亲属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亲属间的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亲属间的探视权)、
3、荣誉权(取得一定事迹,被有关部门授予一定荣誉称号,对这个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
4、配偶权(夫妻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