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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第七章民法学(2)

2010-11-24 
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七、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是以补偿为主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的含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行为。(2)有给对方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人身权及知识产权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侵害继承权的行为等。

  2、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2)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包括:①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②侵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民事责任;③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④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③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④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⑤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⑦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八、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失的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

  一、 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 、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集体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财产共有权。

  (1)财产共有权的概念。财产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中每一个权利主体称为财产共有人,权利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物。

  (2)财产共有权的种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共有可分为:①按份共有,即指财产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个人合伙财产。②共同共有。即财产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共同共有产生的主要根据是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因而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三、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1、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含义。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当事人的约定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占用、收益的权利。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相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权利。

  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包括:(1)国有企业经营权; (2)国有土地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3)承包经营权; (4)矿藏开采权; (5)相邻权;

  第三节 债 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1)债权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2)债权关系的内容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3)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

  二、债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4)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5)其他债的发生根据。如遗赠、抢救公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等。

  三、 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2、债的担保的方式。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定金、留置

  (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必须以书面约定为凭。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不得为担保人。(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供财产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3)定金:定金是指为确保债务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留置: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措施。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四、债的履行和消灭

  1、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便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2)债的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 2)正确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2、债的消灭。债的消灭亦称债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债权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可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①债因履行而消灭,②债因抵销而消灭,③债因提存而消灭,④债因混同而消灭,⑤债因免除而消灭。⑥债消灭的其他原因

  第四节 知识产权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

  2、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二、 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2、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2)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认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认、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3、著作权的客体。是作者创造的一定形式的科学、理论著作、文学艺术等作品。(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予保护的对象。1)违禁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著作权的内容。(1)概念:是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2)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3)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的除外。4)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

  5、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载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在于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6、著作权的保护及保护期限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保护期限:(1)人身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的保护,但是发表权保护有时间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 ,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3)单位作品,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未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按不同类型作品类型分别确定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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