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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实务真题(4)

2010-10-19 

  4.答题要点

  对于宗地D应由政府无偿收回,因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

  5.答题要点

  作为商业中心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各出让方式的基本特征如下:

  招标:由投标者制作并投送标书,根据标书所示的设计方案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者,投标者一般在3个以上。

  拍卖:先由出让方公布拍卖土地的使用条件及有关限制,然后在固定的场所集中竞买,出价高者成交。

  挂牌:由出让方发布挂牌公告,公布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和期限,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6.答题要点

  (1)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A.确定估价的基本事项,包括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期日、价格类型、估价日期等;

  B.拟定估价作业计划,确定估价项目、内容、资料类型、来源、调查方法、人员安排、时间进度等;

  C.资料收集与实地查勘,主要收集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等一般资料及宗地个别资料等;

  D.相关资料分析,对影响地价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进行分析;

  E.按照一定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试算宗地价格;

  F.试算价格调整,确定最后估价结果;

  G.撰写土地估价报告书;

  H.将土地估价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2)由于待估宗地为商业用途,为此应选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两种。

  收集的资料包括:

  1)收益还原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开发后的房地产出租收益;

  B.房地产出租费用及有关税费等;

  C.房屋重置成本;

  D.土地还原率、房屋还原率等参数;

  E.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

  2)市场比较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三个以上与待估宗地用途相同、交易类型相同、区域及个别条件相近、交易时间相近等的比较实例;

  B.土地还原率等参数;

  C.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

  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 当地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

  B.待估宗地所在土地级别;

  C.土地还原率等参数;

  D.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

  4)剩余法应收集以下资料:

  A.开发后的不动产市场售价;

  B.开发中的有关建筑费、专业费用及其他费用;

  C.土地还原率、年贷款利率等参数;

  D.当地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资料及待估宗地个别资料等。

  三、土地估价报告改错题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错误及其致错原因如下:

  第一部分总述

  1.估价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是旧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不应作为估价依据。

  3.估价依据缺乏土地估价技术规程。

  4.地价定义不清楚,未明确待估宗地的设定用途、年期、土地开发程度等内容。

  5,使用说明中,待估宗地的土地面积、土地权利状况等应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6.“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供委托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使用为错误说法,“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应供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估价报告审核或备案以及估价机构存档用。

  7.缺少土地估价师签字栏。 ·

  第二部分 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8.估价对象描述中,待估宗地的容积率应为0.81。

  第三部分土地估价

  9.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有误。

  10.成本逼近法中,税费不应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1.成本逼近法中投资利息计算错误,土地开发费的计息期应为半年,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投资利息=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开发周期× 5.85%+

  土地开发费×开发周期× 1/2×5.85%。

  12.投资利润计算错误,计算投资利润时,投资利息不应计算利润。

  13.计算增值收益时,应以成本价格乘以一定的增值收益率,成本价格应包括投资利息。

  14.增值收益率有打印错误。

  15.成本逼近法计算待估宗地的价格有误,计算结果是无限年期的价格,应进行土地使用年期修正,修正为50年期的价格。

  16.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未明确基准地价的内涵,包括颁布日期、用途、基准地价、开发程度等。

  17.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待估宗地的容积率应为0.81,容积率修正系数为1.0。

  18.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待估宗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估价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设定为最高出让年限50年,与基准地价年限相同,不必进行年期修正。

  19.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期日修正系数有误,未明确1999年12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之间的地价变化情况。

  20.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计算结果有误。

  21.地价的确定中,未说明结果确定方法的依据。

  22.地价确定中,两种方法的权重和不等于1.0。

  23.估价结果中,总地价没有大写。

  24.缺少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第四部分附件

  25.缺少待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6.缺少估价对象的照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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