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B.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C.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适用国务院的规定
D.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考点】本题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因此,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所以不选C。
【答案】ACD
77.甲公司的股票上市文件公告以后,一些投资者提出质疑。下列哪些质疑有法律根据?
A.公告文件披露了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但没有说明他们的持股数额
B.公告文件披露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但没有说明他们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C.公告文件披露了最近三年的盈利情况,但没有报告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
D.公告文件提供了股东大会的申请上市决议,但没有提供主要债权人的同意书
【考点】本题是关于股票上市文件公告内容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新《证券法》第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54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因此,CD没有法律依据。
【原参考答案】(依旧修订前的《证券法》)AB
【正确答案】(依旧修订后的《证券法》)AB
78.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考点】对新国家的承认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国际实践中,对新国家承认的方式有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有以下三种情况:承认国以照会通知被承认者,表示承认;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表示承认;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宣布承认。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领事关系。然而,与新国家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参加缔结一项多边条约,并不构成对默示承认。因而,甲国和乙国构成对S国的默示承认,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的行为都不构成对S国的承认。
【应注意的问题】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参加缔结一项多边条约,并不构成对其默示承认。
【答案】AB
79.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
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考点】引渡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50条的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可见,ACD是正确的。
【答案】ACD
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考点】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主要考的是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A错。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C项错误。第13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B项正确。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正确。
【答案】BD
81.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通意见》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而,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瑞士法律,A错误;而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B正确;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也应适用中国法律,D正确。
【应该注意的问题】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注意与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相区别。
【答案】BD
8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考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因而,A错,D正确。第5条规定:“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及时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C正确。第8条:“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B项错误。
【答案】CD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意见》30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30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因而,ABCD均可。
【答案】ABCD
84.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考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解题思路和依据】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各国为了减轻或消除重复征税,采取的方法主要有: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抵免法是指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水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纳税款总所得中扣除。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于其本国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进行征税时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
【答案】ABCD
85.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考点】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撤销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UCP500》的规定,可撤销的信用证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Ⅰ.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本案中,丙银行在开证行的撤销通知到达之前已经进行了承兑,因而开证行行应承担偿付义务。
【答案】ABCD
86.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
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解题思路和依据】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占有。因而,A正确,B错误。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根据公约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担保受下列限制: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即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故D错C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地域限制。
【答案】AC
87.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
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
【解题思路和依据】修改前的外贸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将外贸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A错误。在客体适用范围上,我国《对外贸易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因而,B错误。在地域范围上,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因而,C正确。《外贸法》新增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9条规定在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因而,D正确。
【答案】CD
88.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第8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40条: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第42条: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因此,ABCD都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答案】ABCD
89.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解题思路和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9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欺骗、欺诈的行为;(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第67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第97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因此,ABCD都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答案】ABCD
90.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4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因此,AB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第45条: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CD不应当选。
【答案】AB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考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事实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9岁的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民事活动。虽然林某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有效,但具体就本题而言,林某表达的购买电脑的意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选项A可以成立。应注意,题目问的是“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不能脱离具体问题来理解。人身自由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表示其没有人身自由,林某的人身自由同样受法律保障。因此,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目要求。林某父母知晓林某订立了电脑购销合同后,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选项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正确。当然,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并不说明这一理由正确。本题中,由于年幼,林某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和后果,因此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所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林某父母所持理由“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不成立。因此,选项D正确。
【答案】ACD
9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因此,选项A正确。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无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缺乏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因此B项表述“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正确。现实中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在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这一变化过程与人们对法律的应然状态和法律理想的认识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由法律规定,而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价值标准对于法律确定法律关系客体有直接关系。因此D项“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不正确。
【答案】D
9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考点】法律解释
【解题思路和依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AB为正确答案。
【答案】AB
94.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
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考点】中国历史上的宪法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有7章,56条。它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国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A正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只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不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B错。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分别为1954、1975、1978、1982),C错误。《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D正确。
【答案】AD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考点】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和义务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有:(1)尊重接受国法律。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不得在使馆内庇护人,也不得在使馆内关押人。(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安某和皮某均为外交人员,必须遵循上述义务。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违反了其承担的义务,而皮某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并未违反上述义务。因而,A正确,B错误。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不能因为其违反义务而被剥夺,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因而C错误,D正确。
【答案】AD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96.【考点】涉外司法协助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同时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无权决定拒绝和退回,因而BC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AD说法正确。
【答案】BC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考点】补贴的概念和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统称为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可见,BD错误,C正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因而,A错误。
【答案】C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答案】ABCD
99.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考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某缺少诈骗的主观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不选A。D项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所以,不选D。
【答案】BC
100.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何者为正确?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考点】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不选B。消费者与王某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也不选D。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