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
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答 案】 AD
【知识点】 支付令的效力。
【详 解】 本题是对支付令效力的考查。对于选项A.如果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20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正确。对于选项B.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该选项错误,因为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审查。对于选C.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2个月后一定还清,则支付令可不生效,该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C项就是只提出没有钱还,没有清偿能力,只是说是两个月后还,这同样不能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对于选项D.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该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里说的是向甲地起诉,属于“其他”法院的范围,因此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该选项正确。
77.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答 案】 ABCD
【知识点】 被告就原告的情形。
【详 解】 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中“被告就原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要注意,在上述的(1)和(2)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视不同情况而处理: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的ABCD项正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和条件。
78.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 案】 ACD
【知识点】 侵权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的适用,协议管辖。
【详 解】 此题是对侵权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的适用和协议管辖条件的考查,这是2002年司法考试的一道真题,今年又重复考了。
首先,对于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本案中甲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甲乙两地都有管辖权,所以选项A正确。对于选项B,这是一个侵权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该项说法错误。对于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该说法正确,因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选项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
【评 论】
本题为2002年司法考试的一道真题,但在选项B上有所变动,内容由原来的“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改为现在的选项“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较有迷惑性。
79.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答 案】 ACD
【知识点】 公开审判制度的适用。
【详 解】 公开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基本制度,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刑事诉讼中,以下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类,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时为了防止这类案件的审理对社会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其中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年龄是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而在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分以下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审理;(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感情和私生活方面的情况,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会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对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
本题中,对于答案A中“合议庭的评议”一律不公开进行,所以该项错误;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这是正确的,因为不管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判必须一律要公开;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一律不公开审,该项说法不正确;D.离婚案件只有当事人的申请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该选项说法错误。
8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
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
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
【答 案】 BD
【知识点】 调解的适用。
【详 解】 本题是对调解的考查。对于选项A.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严格说来这是错误的,因为离婚案件必须先经调解,也就是说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就可以进行调解,当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应当及时判决;对于选项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该选项并不错误,因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发送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判决书,对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离婚案件;二是涉外民诉中,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要注意,这里用的都是“可以”而不是应当,那么既然是“可以”发送判决书,当然也可以不制作判决书而发送调解书,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C.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是对的。选项D.“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事实的自愿认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该项是错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依照这一规定,D项说法太笼统,所以是错的;当然,这里指的是诉讼中的调解,要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区分开,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一)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答 案】 D
【知识点】 附期限的合同
【详 解】 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这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本题中是期限到来效力终止,因此是附终期的合同。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 案】 D
【知识点】 附合
【详 解】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条即可得出答案。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 案】 A
【知识点】 租赁物的维修
【详 解】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题中,玻璃墙受损害双方都没有过错,因此该风险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8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 案】 BCD
【知识点】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详 解】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BC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租金的支付。
(二)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答 案】 C
【知识点】 无权代理
【详 解】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题中正是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是又是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因此是典型的表见代理。但是一般认为,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对于不选B项,我们持保留意见。
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答 案】 B
【知识点】 合同的种类
【详 解】 该合同在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
87.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答 案】 BD
【知识点】 仓单转让
【详 解】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BD项是正确的。但是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因此C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 案】 AB
【知识点】 违约责任
【详 解】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B项是正确的。
至于CD项所言的欺诈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欺诈是指在合同订立中的欺诈,而本题中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而CD是错误的。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
89.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 案】 C
【知识点】 公司章程
【详 解】 根据《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㈩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107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 案】 C
【知识点】 “越权行为”的效力
【详 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 案】D
【知识点】票据的效力
【详 解】票据法律关系与制作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彼此不产生影响。
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 案】 A C
【知识点】 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详 解】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彼此不产生影响。背书连续是付款人付款的前提,持票人的前手在票据上签章是持票人对其行使追索权的前提。票据涂销是一种票据权利的瑕疵。
(四)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93-97题。
9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答 案】 ABD
【知识点】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详 解】 对于代位权诉讼,要求债权都必须到期,所以A不符合要求;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也就是B市;代位权人甲应已自己的名义起诉。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BD.
94.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 案】 ACD
【知识点】 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详 解】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因此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相应的,答案ACD都错了。
95.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答 案】 ABCD
【知识点】 次债务人
【详 解】 分别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二款,A、B选项正确;根据第十九条,C选项正确。根据十九条,D选项正确。
96.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答 案】 B
【知识点】 诉讼中止的适用。
【详 解】 本题是对诉讼中止的考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题即属于其中第(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因此答案选B.
97.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答 案】 D
【知识点】 代位诉讼的判决方式
【详 解】 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数额仅限于其债权数额,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因此选项B错误。在代位权诉讼,不解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余下的钱,法院不予解决,选项ABC在这方面都存在问题。综上,选项D正确。
(五)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C.损害数额
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答 案】 AC
【知识点】 特殊侵权行为证明责任的分担。
【详 解】 此题考查的是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他的一些事实,仍然需要原告方举证。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99.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答 案】 C
【知识点】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详 解】 本题是对证据法定种类的考查。在证据的七个种类中,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常见的书证主要有:合同书、遗嘱文书、票据、来往信函,电文、图纸等。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的符号;书证的载体一般是纸张,也可能是其他物品,例如墙壁、木板等。
而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设备、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1)录音录像资料,是通过录音机和录像机把声音和形象如实地录制下来,然后进行重播的一种资料;(2)电脑贮存资料,是运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3)电视监视资料,即用电视监视器来观察和监视需要控制的场所、区域或特定的对象。视听资料以高科技手段,以一定的设备为载体,动态地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于书证和物证。因此,本题中的X光片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以属于视听资料为宜。
100.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 案】 C
【知识点】 因一方过错所导致的证明责任的分担。
【详 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本题选C较为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