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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2)

2010-07-23 

  26.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 案】 C

  【知识点】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详 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题中,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崔某,而1997年其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所以实际经营者为赵某。而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那么这些顾客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为崔某和赵两个人,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所以答案为C.

  27.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 案】 B

  【知识点】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效力。

  【详 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题答案选B.

  28.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裁决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 案】 C

  【知识点】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详 解】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所以,答案为C.

  2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 案】 C

  【知识点】 人民法院对已过诉讼时效请求的处理。

  【详 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要注意,“驳回起诉”是指不符合起诉的要求,用的是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问题的认定,要用判决。因此本题答案选C.

  30.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 案】 D

  【知识点】 反诉的条件及其适用。

  【详 解】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相对应,在本诉的进行中提起反诉,这属于诉的合并的情形之一。反诉的提起条件有:1.提起反诉应当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同时反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本诉超过诉讼时效的,反诉不一定就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应当允许提起反诉。2.当事人条件。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当事人和本诉的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3.管辖条件。反诉必须受人民法院主管,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4.时间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本诉的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在举证期限内提出。5.目的要件。即要求反诉的目的要有对抗性,能够吞并、抵消或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6.同种程序要求。特别程序不适用反诉;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程序,不能一个适用普通程序,一个适用简易程序,更不能一个适用一审程序,另一个适用二审程序。7.牵连性要件。即要求反诉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牵连:要么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要么基于某种权利义务,都应与本诉有一定的联系才能提起。

  本案中,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这是一项货物买卖纠纷;而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这是一个借贷纠纷,两个纠纷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并起反诉中的被告与本诉也不太一致,所以,本题答案为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答 案】 BC

  【知识点】 试用买卖合同

  【详 解】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由此可见,B项正确。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由此可见,C项正确。

  3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答 案】ABD

  【知识点】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详 解】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实施意见》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A项当然正确;B项小儿子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因交通事故身亡,发生的是转继承,对于田某来说,继承人仍然是小儿子而不是小儿子的女儿。大儿子是在田某死亡之前就已经死亡,应当适用的是代位继承,因此D项是正确的。

  3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 案】 ABD

  【知识点】 违约与侵权

  【详 解】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王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由于不存在免责事由,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王某的伤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B项是正确的。

  王某的损害是朱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因此A项是正确的。至于钱某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侵权人,因此不承担责任。

  关键是运输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即使是责任竞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还得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一个一般侵权行为,要构成侵权行为,必须有过错,而本题中运输公司并无过错。保守认为,不存在侵权责任。对D项,我们持保留意见。

  34.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 案】 ACD

  【知识点】 形成权

  【详 解】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A项是追认权。B项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无需追认的,因此B项不是。C项中受遗赠人并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因此也不是。D项是解除权。

  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 案】 ACD

  【知识点】 抛弃与先占

  【详 解】 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王某作为电脑的所有人可以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电脑属于无主财产。而张某作为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人,可以依据先占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36.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答 案】 AC

  【知识点】 先诉抗辩权

  【详 解】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由此可见,AC是正确的答案;而B项中,虽然债务人移居境外,但有财产可供执行;D项中其放弃行为并不是向权利人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放弃。

  3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答 案】 CD

  【知识点】 抵押权的实现

  【详 解】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依据本条第2款即可得出答案。

  38.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 案】 AC

  【知识点】 担保物权的顺序

  【详 解】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依据该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留置权的最优先的,因此C项是正确的。关键是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的顺序。该条规定的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再看: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而该题中的机器很难认定为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就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6条第1款的规定,那么谁为优先呢?物权最终还得看有效成立的时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题中抵押权虽然不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但是其成立在先,并已经登记取得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在后成立的质权,因此是优先的,所以A项是正确的。

  39.199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家用电器注册了“康威”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冰箱,并在2002年4月开始销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B.乙企业对“康威”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C.乙企业可以在2002年8月19日后在家用电器上申请获得注册“康威”商标

  D.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答 案】 BD

  【知识点】 商标续展

  【详 解】 《商标法》第38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A项是错误的。

  第46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

  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由此可见,B项是正确的。

  40.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答 案】AB

  【知识点】 专利的强制许可

  【详 解】 《专利法》第50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由此可见,AB是正确的答案。但要注意,A项的正确是有条件的。

  第53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 由此可见,C是错误的选项。

  第54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 由此可见,D是错误的选项。

  4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答 案】 ABC

  【知识点】夫妻财产

  【详 解】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ABC是正确的,D项其实属于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并未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因此是共有财产。

  42.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答 案】 AD

  【知识点】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详 解】 《担保法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3.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 案】 AD

  【知识点】 赠与的撤销

  【详 解】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受赠人乙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因此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其实在本题中,A项的撤销赠与包括两种:一是对于尚未交付的3000元的撤销(任意撤销权――第186条),二是对已经交付的2000元的撤销(第192条)。而本题中撤销权的行使只能是赠与人甲,而不是丙。因此BC项是错误的。

  44.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 案】 AC

  【知识点】 提存

  【详 解】 《合同法》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的答案。

  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由此可见,该风险应当由乙承担,B项是错误。C项是正确的。

  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D项是错误的选项。

  45.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答 案】 ABD

  【知识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详 解】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见,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只是贷款人要求时应当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所以B项说法正确。

  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

  46.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

  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

  D.不须作任何声明

  【答 案】 BC

  【详 解】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如果不做特别声明,其他报刊是可以转载的,因此D项错误。其次,要注意谁作出声明——著作权人。因此B项正确,而A项错误。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由此可见,C项也是正确的。

  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 案】 AC

  【知识点】 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

  【详 解】 某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这并不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而不存在恢复名誉责任。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请看:《精神损害赔偿》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精神损害也是不予支持的。

  广告公司使用金某的不动产做广告的行为也属于使用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支付费用。因此AC项是正确的答案。

  48.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 案】 BD

  【知识点】 无过错责任

  【详 解】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双方都没有过错,应当分担责任。

  49.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答 案】 AD

  【知识点】 提前履行

  【详 解】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法条即可得出答案。

  50.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价格出卖。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

  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

  C.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D.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答 案】 BD

  【知识点】 行纪合同

  【详 解】《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由此可见BD是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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