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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3)

2010-07-23 

  51.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作出了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答 案】 A C

  【知识点】 公司转投资与发行债券

  【详 解】 根据《公司法》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39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61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需要注意,公司的净资产等于资产减去负债,故该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

  52.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救济,各债权人纷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列选项哪些属于破产债权?

  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

  B.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

  C.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

  D.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

  【答 案】 C D

  【知识点】 破产债权

  【详 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31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29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第32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53.甲厂生产健身器,其产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消费者华某使用该厂健身器被损伤而状告甲厂。甲厂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产品确有质量缺陷,后甲厂被法院判决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在此情形下,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应包括下列哪些范围?

  A.法院判决甲厂赔偿给华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

  B.甲厂因上述诉讼所造成的名誉损失2万元

  C.甲厂花去的鉴定费8000元

  D.甲厂承担的诉讼费1500元

  【答 案】 A C D

  【知识点】 责任保险

  【详 解】 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51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4.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 案】 A D

  【知识点】 汇票的追索与保证

  【详 解】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51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5.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

  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答 案】 B C

  【知识点】 退伙

  【详 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56.渝城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A.为抵偿甲公司债务而承揽了甲公司的一项工程

  B.以清算组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C.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D.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答 案】 A C

  【知识点】 公司的清算

  【详 解】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195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7.中国某企业与新加坡某公司拟在中国组建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草签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合作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B.外方出资中包括一套价值10万美元的设备,于合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运抵企业所在地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

  【答 案】 ABD

  【知识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详 解】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7条:“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第18条:“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第19条:“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合作合同约定。

  58.一艘油轮在进入我国某海港时因受海浪影响而触礁,部分原油泄漏,我国某救助公司立即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安全拖带到港口并防止了原油的进一步泄漏。关于此次海难救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B.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原油的所有人应就救助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C.救助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利益各方分担

  D.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答 案】 A C D

  【知识点】 海难救助

  【详 解】 根据《海商法》第180条:“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183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59.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 案】 A C D

  【知识点】 责任消灭制度

  【详 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0.甲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

  A.乙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

  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税款5万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销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

  【答 案】 A C

  【知识点】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详 解】 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费用,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支付。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1.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

  D.如陈丹不幸死亡,则推定陈某为受益人

  【答 案】 A B C

  【知识点】 人身保险合同

  【详 解】 根据《保险法》第5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故C正确。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故D不正确。第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 A B正确。

  62.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 案】 C D

  【知识点】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及与第三人关系

  【详 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故C D应选。第38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A B不应选。

  63.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B.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C.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D.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 案】 B C D

  【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详 解】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6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 案】 AD

  【知识点】 仲裁协议的无效。

  【详 解】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本题中,对于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的不可以仲裁;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受影响;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项没有标明“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是哪一个,因为北京除了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外,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以本约定不明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D.

  65.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

  A.仲裁请求 B.争议事实 C.裁决理由 D.仲裁费用

  【答 案】 BC

  【知识点】 仲裁裁决中可以不写明的事项。

  【详 解】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

  66.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而被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王某未经乙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表示同意甲公司延期1个月还款 B.要求书记员赵某回避

  C.陈述案情、出示证据 D.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 案】 BCD

  【知识点】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详 解】 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类,前者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处分一些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后者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除有权处分诉讼权利外,还有权处分实体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本题中明确告知是一般委托代理,那么对于C.陈述案情、出示证据,D.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两项代理律师都是可以代为进行的,对此争议不大,对于答案B.“要求书记员赵某回避”可不可以呢?我认为应当是有这项权利的,因为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法官有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这时律师基于其使命是应当提出的,否则将会导致裁判不公,损害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从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是应当拥有的。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67.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 D.执行程序

  【答 案】 AD

  【知识点】 调解的适用范围。

  【详 解】 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选项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当然可以进行调解;而选项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能否进行调解呢?对此民诉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从表面来看,好象检察院是代表国家提起抗诉,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而提起的,但是民事诉讼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比如张三事实上欠李四3万,但法院生效裁判只判决张三向李四还2万,检察院发现该裁判确实“错了”,对此提起抗诉,那么进行再审时,李四提出说,尽管张三欠了我3万,但我只愿意向他要2、5万或者只要2万,那么是否可以呢?当然是可以的!当事人都没什么意见,检察院还管什么闲事?!因此,本题选AD.

  68.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之后,甲公司新发现一重要证据,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注明撤销原判决

  C.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该判决自动撤销

  D.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该判决视为撤销

  【答 案】 ABC

  【知识点】 再审中调解的效力。

  【详 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是适用的,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同样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很明显,本题的答案为ABC.

  69.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答 案】 ACD

  【知识点】 执行担保的适用。

  【详 解】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对于上述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8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因此,本题答案为ACD.

  70.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

  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答 案】CD

  【知识点】 调解书的适用。

  【详 解】本题为法条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题中,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都不属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而选项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既然撤诉,那么整个诉讼程序就终结到此为止,因此也就不存在调解的问题了;选项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正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D.(当然,严格说来C也不能选,因为撤诉的话,是“应当”不能调解,不是“可以”,它根本就不存在制作调解书的问题了)

  71.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 案】 ABCD

  【知识点】 财产保全的适用。

  【详 解】 本题是对财产保全适用的考查。对于选项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这是正确的,对于诉前财产保全:(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照职权采取;(2)必须提供担保,而不是可以提供担保;选项 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有错误,如果是法院依照职权采取的,那么由法院进行国家赔偿,如果是由当事人申请的,那么由当事人进行赔偿,此选项中已经明确告知“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已经指出了这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因此的由申请人赔偿;选项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4条法条中的原话;选项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此的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D选项之所以正确,理由有三:(1)这是法条中的原话;(2)被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很有可能因自己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等而不服,这时允许其申请复议一次,是对其权利的救济;(3)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有可能对保全的裁定不服,例如申请人要求法院冻结对方50万的帐户,结果法院只冻结了30万的帐户;再如申请人要求法院查封对方的三辆汽车,结果法院只查封了其中的两辆,申请人对此能“服”吗?当然会不服!因此,不管是哪方当事人都存在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情况,对此的救济是“申请复议一次”,而不能上诉。

  72.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答 案】ABCD

  【知识点】 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

  【详 解】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其包括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商自然人”: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2.以雇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4、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6、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他组织可以拥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的外延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法人的清算组织,(10)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

  7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答 案】 ABC

  【知识点】 协议管辖的条件。

  【详 解】 本题是对协议管辖条件的考查。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或意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规定,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为: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当事人协议管辖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只能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1)原告住所地,(2)被告住所地,(3)合同签订地,(4)合同履行地,和(5)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能改变专属管辖的规定。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也就说,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不能选择多个法院。根据上述条件,本题的答案为ABC.

  7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C.必须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D.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答 案】 BCD

  【知识点】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条件。

  【详 解】 本题是对仲裁裁决撤消的考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当事人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75.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 案】 ABCD

  【知识点】 执行启动的方式。

  【详 解】 执行程序的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至第220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可因当事人申请执行而开始,也可以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而开始。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在以下情况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1)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移送执行应当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执行员,对于移送执行的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本题中的ABC正确。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执行回转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因此答案D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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