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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4)

2010-07-23 

  76.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搞,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答 案】CD

  【知识点】规章制定程序

  【详 解】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据此,听证会并不是必须举行的,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这意味着,部门规章由各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审查,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因此,B选项也是错误的。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C选项正确。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据此,D选项正确。

  77.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家体育总局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D.审计署

  【答 案】BD

  【知识点】部门规章制定主体

  【详 解】《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据此,制定规章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国务院工作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其中,A选项“国务院办公厅”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不属于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不能制定约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部门规章;C选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也不能制定部门规章。因此,A、C不应选。

  B选项“国家体育总局”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D选项“审计署”,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78.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答 案】ABC

  【知识点】情况判决

  【详 解】既然市城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不能作出维持判决,因此D选项不应选。

  根据《行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应选A、B、C.

  79.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

  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

  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

  【答 案】BD

  【知识点】起诉资格

  【详 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地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据此,答案应当为BD.

  80.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答 案】ACD

  【知识点】国家赔偿的方式

  【详 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6)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据此,B、C两项可以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正确答案应当为AD.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选项也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一)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 案】ACD

  【知识点】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详 解】王某构成绑架罪。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式绑架刘某,并以刘某为人质,向刘的家人勒索钱财。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绑架罪中有人质的问题。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则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绑架行为必然包含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包容犯——绑架罪来定罪,不再单独定非法拘禁罪。

  82.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 案】D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详 解】叶某得知王某的行为后,以共同绑架的意思加入到犯罪中来,成为绑架罪的共犯。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一旦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绑架罪即告既遂,而不论犯罪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获得钱财。叶某的行为已经是绑架罪的既遂状态,所以她后来的放走人质、报警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以后的悔过行为和自动投案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 案】BD

  【知识点】共犯的分类

  【详 解】依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叶某在这起绑架案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中起了次于主犯王某的作用。因而认定为从犯。依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将犯罪人分为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叶某在本案中实施了与王某共同写信勒索财物以及看守刘某的行为,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叶某也是绑架罪的实行犯。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 案】A

  【知识点】绑架罪对故意杀人罪的包容

  【详 解】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即所谓故意杀人罪为绑架罪所包容。

  (二)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答 案】B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详 解】江某是非持卡人却假借持卡人的名义非法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情况,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A选项:侵占罪。一般情况下,保管人私吞被保管物的,构成侵占罪。但是私吞信用卡时却有一个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资金的行为,此行为与私吞行为是一种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罚规则,应从一重,依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 案】C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详 解】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C选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刑法中没有这一罪名,所以不选。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答 案】ACD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详 解】江某拾得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情况,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A选项不选,是因为江某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C选项中的侵占遗失物罪不是刑法中的罪名。

  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答 案】D

  【知识点】盗窃信用卡的处理

  【详 解】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答案】CD

  【知识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涵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理解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是依法,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2)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不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干涉:1)行政机关;2)社会团体;3)公民个人;(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排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所以,ABC都不正确。由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所以,D项是正确的。

  90.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BD

  【知识点】立案监督程序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A项显然不正确,这样是违背立案管辖的规定的。 《高检规则》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高检规则》第25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C项不正确,而D项是正确的。

  91.在某案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张某对公诉人不满,冲进审判区,出言辱骂,并将一茶杯向公诉人掷去,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对张某这一行为的下列处理办法中正确的是:

  A.合议庭当庭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B.审判长决定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C.审判长决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D.经院长批准,处15日以下拘留

  【答案】BD

  【知识点】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详解】A项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法庭没有直接宣判权,这是不告不理原则所决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直接选出BD项,而C项是不正确的。

  9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答案】ACD

  【知识点】审查逮捕后的处理;补充侦查

  【详解】B项显然是错误的,按照《六机关规定》第2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D两项。C项也是正确的,因为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93.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答案】B

  【知识点】立案的条件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所以立案的条件有两个:(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应当立案。所以B项正确。

  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知识点】级别管辖的变更

  【详解】《高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C项显然正确。那么B项是否正确呢?也就是说,法院受理后能否将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答案显然也是肯定的,因为按照《高法解释》的规定,中级法院只是可以依法审理,而不是应当依法审理,在必要的情况下如中级法院手中的案子很多忙不过来,也可以将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95.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巳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

  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

  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D.要求法院判决

  【答案】CD

  【知识点】自诉案件的调解程序

  【详解】A项显然是错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上诉的对象仅限于判决和裁定,对于调解自诉人是不能提起上诉的。B项显然也是错误的,接受调解书后,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自诉人是不能重新起诉的。《高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据此,可以直接选出CD项。

  96.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

  【答 案】A

  【知识点】调解协议

  【详 解】根据《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B、D选项错误;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甲乙双方达成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只能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97.公安局对甲作出治安拘留10天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甲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甲在上诉中又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应如何处理此案?

  A.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甲的损失

  B.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C.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D.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答 案】D

  【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请求

  【详 解】《行诉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据此,在本案,由于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而第一审判决维持拘留决定,所以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

  《行诉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D项正确。

  98.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答 案】A

  【知识点】检查笔录

  【详 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因此,A选项是成立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检查笔录,是检查人员制作的,无须加盖所属行政机关的公章;因此,B选项是不正确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检查笔录,一般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但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也无所谓。据此,C选项不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有必要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D选项也是错误的。

  99.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 案】A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的排除范围——刑事司法行为

  【详 解】根据《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100.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 案】A

  【知识点】证据的认定

  【详 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现场笔录认定原告闯红灯。A选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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