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答 案】B
【知识点】追罚时效
【详 解】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属于特别法。
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对其的追罚时效应从1998年1月开始计算。据此,A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1998年8月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据此,B正确。既然不得处罚,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C、D错误。
27.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 案】B
【知识点】证据
【详 解】上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的事实。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B选项正确。
租房协议原件与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无须提供。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据此,D选项也太绝对了,错误。
2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答 案】A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详 解】《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王某有权要求该案的复议机关——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因此A选项正确。
29.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答 案】C
【知识点】损害救济
【详 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是其职务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本案中的两刑警是在行使职权,相应的责任不应由他们直接承担。因此,A选项错误。
从本题的题干看,两刑警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因此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
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只能要求其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给予赔偿,D选项也是不严密的,不应选。
两刑警合法行使职权,租用出租车,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与两刑警的职务行为有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国家对此也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
30.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 案】A
【知识点】复议前置
【详 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张某3个月后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很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既然张某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也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 案】AB
【知识点】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
【详 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和B选项符合以上规定,属于挪用公款罪。C选项中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D选项中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属于单位行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32.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 案】BCD
【知识点】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
【详 解】甲盗窃后为了逃跑,趁丙不备,夺取丙的摩托车。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次日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此题考察的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33.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答 案】CD
【知识点】死刑的适用条件
【详 解】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A选项正确。第四十八条还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选项正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选项是错误的。
34.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答 案】AC
【知识点】持有、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详 解】甲购买假币并携带假币从A地前往B地,符合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构成。A选项是正确的。以假币购物、消费以及本案中以假币交纳罚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但同时又都有欺骗收受假币者的内容,并因此而获得不法利益(包括免除债务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使用假币罪相对而言是特殊法条之规定。赌博罪的构成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从立法精神来看,打击的是赌头和赌棍。非出于营利的赌博行为,如亲朋好友聚会时出于娱乐目的赌博的,即便有少量的金钱输赢,也不能以犯罪论处。“甲与几个朋友赌博”这样的情节交待无法认定甲的赌博罪。
35.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 案】ABD
【知识点】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
【详 解】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本项也有司法解释的支持,参见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赵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的行为已变为对人即被害人田某的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3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 案】CD
【知识点】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
【详 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知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问题。对于牵连犯,中国刑法中有三种处理方法:1、如果没有法条的明确规定,应从一重。2、法律明确规定为从一重或一其中的一罪论处。3、依照法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以故意杀人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知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知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7.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答 案】ABCD
【知识点】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特殊罪名
【详 解】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够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
38.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 案】ABCD
【知识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详 解】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A选项中甲利用地税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同时获得免除债务的好处,免除债务仍然属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范围。甲虽然对王“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的说法始终不置可否,但事实上甲借款十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是把这3万元钱当作感谢费而占有的。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定受贿罪。B选项中教育局长黄某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受他人一万元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乙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他将在乡村小学教书的妻子调往县城的行为是否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不该调而调,则乙构成行贿罪;如果是该调但不送礼,不找关系无法调动的,则乙谋求的是正当利益,不够成行贿罪。公安局长胡某如果在某些事项上对黄某有经济上或人事上的制约关系,则胡某的打招呼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行为,定受贿罪。如果没有这种制约关系,则胡某接受乙的请托,替乙向黄某打招呼送礼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的帮助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帮助犯的区别在于:行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行贿一方,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为行贿者服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促成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本案中是“乙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胡某的地位并不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为乙和黄某牵线搭桥,介绍贿赂,而是帮助乙完成行贿的行为。所以有可能属于行贿罪的共犯。C选项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不影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一种行为,不需要出现谋取利益成功的结果。所以李某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国家工作人员丁为赵某谋取利益的原因是“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并且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没有权钱交易的内容,因而不构成受贿罪。6年后丁已退休,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向赵某索要钱财的,由于主体不合格,所以不构成索贿。丁的索要理由虽然是以6年前帮助赵某的行为为理由的,但并不是事前约定等退休后再给钱的情况不属于所谓的“事后受贿”。给钱和办事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各自独立。丁的两个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罪。
39.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答 案】BC
【知识点】抢劫罪的加重情况
【详 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崔某冒出警察的行为符合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将何某踹出车外造成重伤的行为符合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假枪的行为不符合第七项的规定,“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抢劫夏利出租车的行为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据解释,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车。根据立法精神,之所以将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列为加重情节,是因为这两种情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持假枪抢劫、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所以不属于加重处罚的范围。
4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答 案】BC
【知识点】累犯的认定和处理
【详 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王某的前罪是盗窃罪,输故意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符合累犯的规定。对于累犯,依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以及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对于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累犯当然也可以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保外就医。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 案】ABCD
【知识点】因果关系
【详 解】当然的或者盖然的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在没有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情况下,因果关系很容易认定。关键是因果链为介入因素打破的情况下,即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介入因素主要有三类:自然事件,如选项A中的山洪;他人行为,如选项C中赫某的杀人行为;受害人自身行为,如选项B、D中的受害人行为。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认定先前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要考虑两条规则:1、介入因素和先在行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如果是从属的,则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是异常的还是非异常?如果是非异常的,则先在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A选项中山洪爆发冲走甲的女友与甲的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又称之为因果关系的断绝)。B选项中苏某摔下山崖的情况是由于乙在山崖边对其实施重伤害行为导致苏某不能正常行走所致,受害人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从属的关系,所以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中赫某的杀人行为并不从属于丙的追杀行为,他只是偶然的利用了丙造成的有利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所以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中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 案】BCD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详 解】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杀人意图,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李某并不是自动放弃杀人,而是由于实行者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B选项中乙在杀人过程中心生怜悯,产生了悔意,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出现,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C选项中丙对王某猛砍20刀的行为我们无法准确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假如猛砍的是王某的腿部,则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依据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以后的自动恢复原状行为、抢救行为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假如丙砍的是王某的头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如果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则必须符合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即将王某送到医院后,王某经抢救未死。但案例中并未给出此结果,所以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D选项中虽然没有丁的救助行为李某也不会死,但犯罪人丁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所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成立犯罪中止。
4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 案】AB
【知识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详 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A和B选项符合《解释》的内容,所以是正确的选项。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解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所以D错误。
44.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答 案】ACD
【知识点】有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详 解】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 案】CD
【知识点】管制的有关规定
【详 解】依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B选项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所以C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D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
46.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 案】BC
【知识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和并罚问题
【详 解】甲雇用童工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甲又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 包括其他矿工在内的职工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甲应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
47.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答 案】ABCD
【知识点】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详 解】本题考察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选项A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理由,B选项中乙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伺机拿走肖某塞入某桥洞下的钱财,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放在桥洞内的钱财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围内,不属于遗忘物。因此应认定乙的行为为盗窃罪。3、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C选项中丙(上位者)与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装修材料,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4、侵占罪中的占有与盗窃罪中的获取相比具有消极性,即不是通过积极的非法行为来占有财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选项中丁以积极的方式非法获取银行占有的钱财,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
48.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 案】ABD
【知识点】犯罪故意对犯罪构成的作用以及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详 解】A: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在甲知道张三是罪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B:依据刑法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目的犯,即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乙是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的,所以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高利转贷罪。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D: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丁的丈夫有过受贿的事实,可推知田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财物后,意图让田某为王五谋取利益,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4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答 案】BCD
【知识点】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详 解】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偷盗婴幼儿的,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样的罪名,所以A不选。
50.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 案】ABD
【知识点】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详 解】甲乙二人虽口称绑架了丁,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打算绑架丁,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绑架罪。甲乙并未对被害人丙的人身实施当场的暴力和胁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来强行劫取财物,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甲乙谎称丙的儿子被绑架,以此要挟受害人丙,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乙并未限制丁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最本质的区别是前三罪都必须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有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人身权受到侵犯并不是此罪的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