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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考点指南(2)(3)

2009-05-05 
行政法学

二十、 重点法条
第5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律考每年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陈如下: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 证据确凿;
(2)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 符合法定程序。
2. 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会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 全部撤销
(2) 部分撤销
(3) 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
(1) 主要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超越职权;
(5) 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53条;
(2)《行诉解释》第59条;
(3)《行政诉讼》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
(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 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
(2)《行诉解释》第58条。
4. 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适用条件是:
(1) 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 行政处罚行为是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
5.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见于《行诉解释》第56条。该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可适用该种判决。
6. 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依此,确认判决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见于《行诉解释》第57、58条。
二十一、 重点法条
第55条
意思分解: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该原则意思是:
(1) 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 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或相同的行为。
二十二、 重点法条
第56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1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行政诉讼法》同其他法律程序之关系:移送。
2.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1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可予一并审理。
二十三、 重点法条
第57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60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3-65条及第67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并熟悉第57、58、60条有关期间的规定。
2. 注意《行诉解释》第64条关于审限的定义。
3.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3条第2款。
4. 重点掌握第59条上诉审为书面审的原则性规定,及《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的例外规定。
5. 注意《行诉解释》第65条上诉人确定的规定。
二十四、 重点法条
第61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71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61条二审判决的3种类型。
2.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71条对几中原审漏判的处理:
(1)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 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 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
② 认为应予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调解行政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 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十五、 重点法条
第65条
第66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83-90条。
意思分解:第65条、66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执行程序。结合《行诉解释》第83-90条之规定,应予掌握:
1.《行政诉讼法》的执行法律文书种类(《行诉解释》第83条)。
2.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行诉解释》第84、88、90条)。
3. 执行管辖(《行诉解释》第85、87、89条)。
以上各个条款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尤其是区别,应是复习的重点。
二十六、 重点法条
第74条
意思分解:了解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败诉方承担。
本法提示:除以上分解到的法条外,考生还可对《行诉解释》第33-35条,第48、73、79、82条等规定予以留意。还可了解一下《行政诉讼法》第36、37条、第67-69条的规定。关于第67、68、69条的规定,我们将相关制度放在《国家赔偿法》中去分解,故本法对这三个条文未予详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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