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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考点指南(2)(2)

2009-05-05 
行政法学

十、 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 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2. 注意《告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
十一、 重点法条
第30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5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30条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代理律师 的法定权利:①查阅权;②调查权;③收集证据权。
(2)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法院许可后,方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代理律师不须经法院许可。
2. 了解《行诉解释》第25条的规定。
十二、 重点法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6-31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规定,也是律考重点,尤以第32、33条为甚。
《行诉解释》第26-31条又浓墨重彩地详细规范了证据规则,使以上规定在律考中的地位更加凸显出来。
应注意:
1.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被告,其举证范围见于《行诉解释》第26条的规定。
2. 务必掌握第33条,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是《行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在符合条件下,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3. 了解第34条第2款及《行诉解释》第29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
4. 务必掌握《行诉解释》第30、31条之规定,尤其是第31条第2、3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 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收集证据的禁止与补充证据的关系。
2. 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与原告负举证责任具体情形之关系,具体内容见于《行诉解释》第27条。
3. 再次提醒注意掌握《行诉解释》第31条第2、3款。
十三、 重点法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42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38-44条。
意思分解:
1. 有关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应重点掌握第39条及《行诉解释》第39、41、42条之规定,尤其是第41、42条之规定。
2. 务求掌握《行诉解释》第40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手中没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其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不要混淆]
1. 依《行诉解释》第44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惟对于已经受理的,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2. 务必注意第39条与《行诉解释》第41、42条的适用关系。

十四、 重点法条
第44条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 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 原告申请;
(2) 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 不损害社会公益。
2. 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十五、 重点法条
第45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6。
意思分解:
1. 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 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十六、 重点法条
第47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 对驳回加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 回避程序(第47条第4款)。
4. 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十七、 重点法条
第48条
第51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36-37条及第49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撤诉和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2. 了解缺席判决的情形。
3.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36条,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同处理。
十八、 重点法条
第50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0条。
意思分解:
1.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2. 重点掌握《告诉解释》第50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第3、4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2. 依《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
十九、 重点法条
第52条
第53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2条。
意思分解: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律考热点,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务求准确掌握:
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52条)。
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第53条第1款)。
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援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第62条第1款)。
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引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要混淆]
务必掌握第53条第2款、规章冲突的解决办法,此系律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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