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综合辅导 >

《民事诉讼法》重点修改内容提示(2)

2009-04-22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1执行的一般规定

  有关执行的一般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执行管辖。为了便利于执行,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管辖权的同时又增加了对有执行管辖权人民法院的规定,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此外,为了解决部分案件长期执行不了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管辖的问题,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此外,《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还对共同管辖、执行管辖异议的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2)执行异议

  我国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只是确立了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制度,即执行异议制度,然而,该制度存在对案外人的实体异议给予程序处理的问题。在修改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对执行异议的相关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2申请执行期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期界定为执行时效,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7条、第28条与第29条对执行时效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3执行措施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措施方面,虽然未增加新的执行措施,但是规定了以下几项辅助执行措施有效实施的制度:

  (1)财产申报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1条至第36条对财产申报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2)执行威慑制度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明确规定了执行威慑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6条至第39条对执行威慑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com/exam/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