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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修改内容提示(1)

2009-04-22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2008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罚款金额的修改。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审判监督程序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申请再审

  关于申请再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申请再审的条件以及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方面,具体体现为:

  (1)申请再审的管辖。将原来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与原来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相比较,主要是将法定情形中的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加以细化,此外,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一些具体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修改后的法定情形如下: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外,《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至第18条对上述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3)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在保留原来规定的2年申请再审期限外,增加了一点特殊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此外,《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条规定,该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只是泛泛地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立案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这样的处理极其不利于对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维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更加细致的程序性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此外,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

  关于检察院抗诉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抗诉的提起。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只是对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却未作出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7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法院对抗诉的处理。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由于欠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实际上被搁置起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此外,《审判监督程序解释》还对再审的审理范围、再审中的撤诉以及再审案件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执行程序

  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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