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知识:未报检的进口商品是否可以销售和使用
对未报检的进口商品销售和使用的规定。
我国《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放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以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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