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参见教材124
二、主管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申请条件
参见教材125,注意第三点。
四、申请程序
(一)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参见教材125)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评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1、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单位实行日常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吊销质量许可证。
2、质量许可证被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半年内,获证单位应申请办理下一有效期的接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