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 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
7. 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 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 从事集装箱的存储场地和中转场、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 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 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 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凡因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改变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检疫机构提出变更,自理报检单位的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需在异地办理备案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全国检疫系统对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的统一编码原则,前四位为报检单位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后六位为流水号。
关于代理报检单位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条件;
健全的管理制度;
不少于10名并考试合格的报检员;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不免除被代理人或其他人根据合同和法律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单位如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等登记内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对于代理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企业登记:
违反代理报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收费标准,借代理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不能按照有关履行报检职责的;
有欺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