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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

2015-05-21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某某号,现住鄂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一: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某某号,现住鄂尔多斯市某某路55.5公里处,身份证号1528271964050745**,电话:189****1965.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某某号,身份证号1528271986102841**,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某某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某某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某某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致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申请人:王某某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二:

    本人王大宝,系贵局办理的涉嫌走私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小宝的胞兄。

  2005年12月9日上午,本人应王小宝本人的委托为其聘请的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赵海根律师在贵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某区看守所会见了王小宝。

  据赵海根律师介绍,王小宝在整个约30分钟的会见过程中,一直情绪非常激动,一再说:“你们枪毙我算了!”、“我受不了这样的折磨!”、“你们直接把我送进监狱去算了!”等等,对于律师向其介绍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等,表示无法记住大概内容,对于律师提问的以往服用的药品放在何处等问题,也表示不知道。整个会见过程中,王小宝基本处于无法与律师交流的状态,且一再表示心脏受不了,一直表现出因身体不适而产生的肢体扭曲等动作。在律师会见结束后,侦查人员要求继续提审王小宝时,看守人员也明确告诉贵局工作人员,王小宝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适合继续提审。

  由于王小宝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且一直在服药治疗,在上海和某市的医院均留有诊疗记录(见附件),其本人也患有心脏疾病,对此,本人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也已作了说明。根据上述情况,本人要求贵局及早依法,以明确王小宝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及早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以及早稳定其精神状态,更好地配合贵局查明案情。

  本人保证让王小宝取保候审期间继续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王大宝2005年12月12日

  申请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唐山市丰润区X镇X村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郑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人郑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6月10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丰润区看守所。2009年8月25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88年,经人介绍,郑某在辽宁喀左县与邻村周某结婚,婚后一年生育女儿周A。第二年秋季(转载渭水学子网http://www.wsxz.cn,请保留此标记。),周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不但不知道过日子,还动辄对郑某拳脚相加,有一次还差点将年仅一岁的女儿周A掐死。因无法忍受生活和精神的巨大压力,郑某几次自杀,其中有一次吞下了30片安乃近药片,后被人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了过来。周某的精神病最后发展到将家里仅有的三间平房一把火烧毁。万般无奈之下,郑某与周某离了婚。

  在女儿周A六岁时,经人介绍,申请人与郑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女儿周A也改名为于A。但是很不幸的是,于A在十八岁那年,高中刚上了半年,就患上了抑郁症,最终导致无法完成学业,休学在家。在家休学期间,于A对郑某非打即骂,郑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每天只能依靠服用安眠药入睡。

  迫于生计,申请人与郑某凑钱在丰润区宝泰钢厂对面盖了两间小房,做小吃生意,此时郑某的精神已经不太正常,逢人就说自己和女儿都有神仙附体。在做生意的过程中,申请人与郑某经常被杨某夫妇及其女儿、女婿欺负。2008年11月16日,杨某之女于B、于C,女婿刘A、刘B殴打郑某。2009年7月6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09)丰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判决于B、于C、刘A、刘B等人赔偿郑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653.86元。上述四人至今也没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在此情况下,郑某的抑郁症越来越严重。2009年5月26日,在杨某及其两个女儿再次辱骂并殴打她时,她将杨某扎伤。

  另外,郑某的母亲刘某也曾有过精神病史,但是因为年代久远,已经无从寻找相关病历。

  申请人认为,郑某在案发时,可能患有精神病,以上事实有郑A、郑B、郑C、刘C、刘D、尚某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为了帮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做出判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人郑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某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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