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大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中心建设、发挥示范作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应在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上来,把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通过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积极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大发展,全力服务文化名市战略。
二、落实政策,积极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
全面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重点企业、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拓展税收政策应用空间,不断放大税收政策效果。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引进省外文化服务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3.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文化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5.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6.文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创业投资文化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其提供孵化服务以及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2013年底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