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皖政办)[2011]63号),加快推进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年底前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挂牌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是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主要是: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任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承担对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机构设置。各地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内,科学调整和合理设置机构。可在乡镇农技推广站(农业综合服务站)或畜医站(畜牧水产站)增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瓜菜、畜禽、茶叶生产重点乡镇(街道),鼓励单独建立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鼓励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设立联络员。
(二)编制及人员。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2名专业技术人员(有1名畜牧兽医技干),实行实名制管理,同时明确负责人。并配备1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加快建立完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统一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人员培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实施步骤
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从2011年9月份开始到2011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9月底—10月底)。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编制部门,制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阶段:项目实施(11月初—2011年12月底)。全面完成全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切实做到“六有”:有牌子、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硬件设备、有工作经费、有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立起来,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2012年元月)。各县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办公室要按照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要求,抓好工作总结、材料汇编归档等工作,迎接好省市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农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各县区农委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在人员编制、设备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建设工作顺利进展。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根据市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研究制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各县区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务于10月16日前报市农委,从10月开始,每月20号前向市农委报送乡镇监管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联系电话:。
(三)强化督查,精心指导。
市农委将根据各县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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