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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市委监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3-04-16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监察能力,充分发挥全市基层监察组织整体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进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项目化管理,结合我市基层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整合市、镇(街道)两级监察力量和资源,通过创新协作监察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基层监察组织力量薄弱,业务单一,信息不畅等问题,保证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协作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监察工作区域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市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局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协作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

  三、区域划分

  按照就近整合、方便联络、优势互补、增强合力、有利工作的原则,全市12个镇、街道设立3个协作区。

  第一协作区:许村镇、长安镇、周王庙镇、盐官镇;

  第二协作区:丁桥镇、袁花镇、黄湾镇、马桥街道;

  第三协作区: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斜桥镇。

  四、协作范围

  下列工作,镇、街道监察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协作监察:

  (一)市监察局统一立项镇(街道)负责实施的监察项目;

  (二)镇(街道)监察组织自行立项实施的监察项目,特别是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实行区域协作的事项。

  五、工作程序

  (一)镇、街道监察室根据监察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开展区域协作的项目可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请,经市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协作监察应当建立工作组,负责人一般由申请协作监察的镇、街道监察室主任担任,并负责方案制定、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监察总结。

  (三)工作组以申请协作监察单位的名义开展监察工作,成员除基层监察室人员外,还可聘请特邀监察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参加。

  (四)工作组成员在开展监察工作前,应在申请协作监察单位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专门业务知识。

  (五)工作组履行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六)工作组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七)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开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解决。

  (八)监察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监察局报送监察情况报告。

  (九)工作组成员开展区域协作监察时享有《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并严格遵守有关的纪律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参加协作监察的人员由申请协作监察单位负责衔接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服从,不得借故推诿。

  (二)后勤保障。开展区域协作监察所需工作经费及所需车辆,由申请协作监察单位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镇、街道监察组织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区域协作整体功能,扎实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二)严密组织实施。申请协作监察组织和参加协作监察人员应当勤于思考,团结协作,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监察活动计划严密、分工明确、措施得力。

  (三)加强自身学习。镇、街道监察组织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检查工作中重点和难点,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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