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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镇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536号刑事判决书

2012-11-09 
汤镇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536号刑事判决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镇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雨刑初字第536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镇江,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卓奇,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镇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湖南××五江置业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份起,被告人汤镇江担任湖南××五江置业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负责“上河国际”项目的推广和公司对外广告发布的工作。2011年1月份,被告人汤镇江利用职权之便,以可将“上河国际”商业街推广广告交给长沙××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为条件,向该公司负责人罗××(另案处理)索取人民币4万元;2010年5月份起,被告人汤镇江利用职务之便,以可与长沙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续签广告代理合同为条件,向该公司负责人魏××(另案处理)索取“回扣费”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镇江向公安机关提供喻××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汤镇江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镇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湖南××五江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营销经理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任职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喻××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材料,劳动合同,湖南××五江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五江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付款凭证,长沙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长沙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五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上河国际”商业广场广告整体推广合同续约补充协议,付款凭据,支票申领单及现金支票存根,中国光大银行现金存款凭证,户名为汤镇江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证人罗××、李××、李××、魏××的证言,被告人汤镇江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镇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镇江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镇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帮助教育,且取得所在单位的谅解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汤镇江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汤镇江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镇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认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

  人民陪审员 叶政军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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