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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解码器开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自行车第1079号刑事判决书

2012-11-09 
采用解码器开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自行车第1079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甬慈刑初字第107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009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10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至某超市门口,采用解码器开锁的方式,在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车上有多用插头1只、线手套10副、花钻10支、圆锉16只、拉管5根、钢锯条4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查获解码器、对讲机各一只。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

  375元。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检查笔录、监控视频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解码器、对讲机各1只,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解码器、对讲机各一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胜 男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佩 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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