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共中央意见》),是指导今后民主党派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一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基本点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如何从这一基本点和总原则出发,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这是贯彻好《中共中央意见》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正确认识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前提
《中共中央意见》明确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充分认识这一点,这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前提。
首先,民主党派既不是执政党,也不是在野党。执政党和在野党之说,严格说来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定期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获胜的政党组织政府,成为执政党,失败的政党即成为在野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有根本的区别,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执政党和在野党。作为民主党派,在我国没有领导和执掌国家政权,显然不是执政党。第一,我国的民主党派从来就未形成单一阶级的政党,而是阶级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我国大陆现有的八个民主党派,成立时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与之联系的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囿于阶级的局限性,这些党派没有也不可能成为领导力量。随着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讲,“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第二,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亲密友党关系。各民主党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同盟者和合作者,自愿地拥护中共的领导。承认中共执政党的地位。一九四八年。当中共发出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时,民革领导人谭平山先生就指出,“这个新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分担革命责任的会议,而不是分配胜利果实的会议。为着争取革命的提前胜利,是要大家多负责任的,而领导的责任,更不能不放在中国共产党肩上,这是历史发展上一种不容放弃的责任。”以后各民主党派都公开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把中共提出的纲领作为共同纲领,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可见,各民主党派承认中共执政党的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但也不是在野党。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联系着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民主党派,同中共一样享有宪法赋与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以党派的名义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其成员也享有各项法定的公民权利,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利。第二,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民主党派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第一届全国人大民主党派的副委员长7人,占64%,七届人大8人,占47%,地方人大也配有一定数量的副主任,各级政府也有民主党派人士担任领导干部。可见,我国的民主党派和西方的所谓在野党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其次,我国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共中央意见》明确指出,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在长期的革命历史中形成的,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一,民主党派大都是从建立起就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统一战线,和中共长期合作,同舟共济,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第二,中共的领导是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领导,各民主党派可以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在坚持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以政党的身份对中共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和决策过程,而且民主党派的意见对中共和国家制定方针、政策,改进工作也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健康生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国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既不同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几个政党所组成的联合政府,也不同于东欧一些国家的多党联合执政。其本质区别在于,我国的民主党派和中共有共同的政治主张、奋斗目标,能够荣辱与共、肝胆相照,而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各有各的纲领和目标,只是为了一时的政治需要暂时联合,而东欧一些国家的政党也是没有共同的政治纲领,并且在议会各有各的“议会党团”。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民主党派既不是执政党,也不是所谓的在野党,而是接受中共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从这一政治地位出发,应该树立正确的参政意识:
一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共的领导,拥戴中共执政党的地位,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反对中共的领导,动摇中共执政党的地位。二是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民主党派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参政议政。我国正进行着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共产党渴求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渴求着减少工作上的失误。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民主党派,应该强化政党意识,发挥群体智能,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出谋划策,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二、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问题已逐步为人们所重视,并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不少地区还存在着参政议政表面化、形式化的现象,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和开拓。
首先,应发挥民主党派作为政党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近几年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这一重要组织形式进行的,或通过其代表人物利用在社会中的威信和影响开展个人活动和发挥个人作用。这种情况,不能完全确切体现出民主党派作为政治组织和共产党合作的作用,并容易使人们产生民主党派在政治生活中是“应景”、“点缀”的错误认识。所以,民主党派应加强组织活动,即利用本党派完整的组织管理系统,针对国家和社会的大事,制定本党派的具体政策和方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人民陈述本党派的意见和建议,旗帜鲜明地反映出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和要求,以此来干预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真正体现“多党合作”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