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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0-02-17 
严格按标准实施关闭。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公告的关闭矿井名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标准实施关闭工作,严禁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坚决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等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调整煤炭产业规模结构,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整顿关闭小煤矿指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煤矿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布点布局不合理、矿井规模小、煤炭资源面临枯竭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我市煤矿数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数以内。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指标完成矿井关闭工作。

  二、关闭标准

  (一)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三)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五)对关闭矿井要建立关井档案,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关闭通知书、关井录像、照片、关井工作实施记录等立卷归档。

  (六)各县(市)区在关闭矿井结束后应立即将关闭工作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三、职责分工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要求,围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

  (一)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的整改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做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证照不全的煤矿,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积极协助整合煤矿做好整合协议的签订、整合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注(吊)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督促企业制定关闭煤矿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做好矿区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上报办理整合矿井采矿权变更手续。

  (三)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井的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查处为关闭矿井提供爆炸物品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对停产整顿的煤矿暂停供应爆炸物品;负责维护整顿关闭煤矿现场的治安秩序,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巡查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营业执照,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营业执本文来源: http://www.reader8.com照。

  (五)各供电单位对公告关闭的煤矿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关井工作或弄虚作假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问责。

  (七)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关闭矿井违法进行生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查处。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

  四、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步, 12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并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第二步,报省工信委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第三步,12月6日开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煤炭、工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凡暂扣证照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具备关井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关闭,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公告关闭的矿井必须全部停产。在此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察。

  第四步,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未关闭矿井实施关闭工作,并做好建档、上报、迎检等工作,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矿井关闭工作。

  第六步,2010年2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向市政府写出验收报告。

  第六步,市政府向省工信委提交验收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煤炭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安全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间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监管作用,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矿井关闭工作。

  (三)实行联合执法。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既要注重关井工作过程严格执法,又要加强关井后期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保证关井工作按期完成。

  (四)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将矿井关闭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确定关闭矿井的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关闭矿井驻矿监督员24小时监管,各产煤县(市)区国土、煤炭、公安矿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关闭矿井的监管和不间断的巡查,防止关闭矿井突击生产、违法生产。

  (五)依法打击妨碍关井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制定保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的工作预案,为整顿关闭工作保驾护航。对于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阻碍关井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各级公安矿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加强对关闭矿井的巡查监控。

  (六)严格按标准实施关闭。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公告的关闭矿井名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标准实施关闭工作,严禁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坚决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等违法行为。

  (七)正确处理好整顿关闭与确保生产的关系。要把对有证煤矿的管理、打击私挖乱采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有证煤矿要加大矿井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挖掘现有生产潜力,稳定和扩大生产规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障煤炭市场供应;对私挖乱采要采取强硬的有效措施,防止其利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的机会,偷挖偷采。

  (八)以资源整合促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是我市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要以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为基础,尽快制定实施计划,力争提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发改、煤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简化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对于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可采取部门联合办公、限定时限、“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九)建立举报制度。各产煤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煤矿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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