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法律诉讼。2003年仅5-12月,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就达65起,涉及82家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亿元。有一家公司,从2002年7月到2003年7月办结的一审案件27件,涉案金额31900万人民币;办结二审案件19件,涉案金额4100万人民币;当年在手未结案件尚达100多件。而另一家公司,2003年发生诉讼案件竟高达1800多件!
在财务结构中出现的“四高”现象,必然构成企业很高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威胁。究其原因,固然有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加剧、结构调整及技术进步等外部原因和历史遗留问题,但更大程度上还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力造成的。
一是管理混乱。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预测等各环节之间缺乏统筹协调配合,造成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损失严重。资本结构缺乏科学规划,筹资综合成本高,造成负债比重加大,财务风险增高。
二是财务决策失误。有的企业经验决策、“拍脑门”决策严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进行深入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形成不良资产或巨额损失。
三是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薄弱。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风险意识淡薄,较多存在该进成本不进、该摊费用不摊、该提折旧不提,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造成大量潜亏挂账的现象,人为制造财务风险。有的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未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赊销,造成应收账款失控,直至成为坏账。
四是内控机制缺失或有制度不执行。有的企业监督制度执行不严格,内审不健全,缺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财经纪律置若罔闻,财务风险极易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