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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2)

2009-04-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七)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加快发展大型企业,着力提高企业规模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形成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基础作用,具有核心技术、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的龙头带动效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于重要资源、重大基础设施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做大做强。大力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造就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带动力强的骨干企业。努力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分工协作的关系,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形成合力,促进优势企业做大作强,带动产业升级。

  加快产业集群升级。加快珠江东岸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升级,推动珠江西岸电器机械产业集群发展,改造提升纺织服装、建筑材料、食品饮料、工艺玩具等特色产业集群,增强产业集群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重要产业基地建设。按照粤府〔2005〕15号文,加快七大电子信息制造基地、三大机械装备工业核心区、三大家电产业基地、五大石化基地、四大纺织工业基地、九大食品基地、三大水泥熟料基地和两大陶瓷工业核心区、三大造纸基地、五大医药产业基地及一个以广州轿车整车为龙头、以广州为中心的环珠三角汽车产业核心区等的建设。

  (八)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高度重视产业结构的空间布局,根据我省区域资源发展潜力和环境承载能力,实行优化发展、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等有区别的合理区域产业布局。珠三角要优化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限制低水平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新项目进入,提升产业层次,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汽车、机械、医药等产业,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精神,根据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粤东地区重点发展石化、电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和优势农业等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粤西地区要大力培育钢铁、造纸、医药、电子、机械、现代物流和旅游等支柱产业,发展壮大石化、电力、轻纺、家电、五金和以高岭土为主的资源深加工产业规模;粤北山区要大力发展资源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冶金及其深加工、机械、建材、森工、烟草加工、制药、旅游等产业。

  (九)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促进引进外资与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着重引进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环保节能产业、现代农业,积极引进大型跨国公司和国际财团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采购中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商品、出口市场和贸易方式结构。大力发展一般贸易,积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产品出口,控制资源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提高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实现一般贸易由数量创汇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内资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加工贸易体系和全球采购体系,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努力促进加工贸易从OEM(贴牌加工)到ODM(委托设计生产)、OBM(自主品牌营销)的转变。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建立品牌生产和营销网络。

  三、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措施

  (一)制订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依据国发〔2005〕40号文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公布。

  (二)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是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现有限制类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规定提高其用电价格。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收回贷款;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规定提高其用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抓紧制订地区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认真分析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约束条件,充分发挥本地区优势,制订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同时,组织力量对国家和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涉及本地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加快落实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四)发挥政府规划的引导作用。

  各地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发挥总体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引导作用,认真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发展对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制订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中长期规划提出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任务。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规划严格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引导资金投入到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五)强化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按照国发〔2006〕11号文精神,对我省乃至全国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的行业和产能潜在过剩的行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反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对国家已实施准入管理的行业,各有关部门在对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进行投资立项、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严格把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公告制度”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公告的申报工作,并对准入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

  (六)整合产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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