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档频道 > 规章制度 > 人事劳动 >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2)

2007-02-01 

内容预览:

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十七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