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
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2.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 )
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3.如果王春林于1997年6月10日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不当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期限
B.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正确答案:11.ABCD;12.C;13.C 解题思路:1.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的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是正确答案3.《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期间并无限制性规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应当提起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4.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0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
问题:
(1)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正确。因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法院没有检察监督权。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权,原则上是自上而下的,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2)不正确。基于与(1)同样的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抗诉情形的,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是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相关推荐:
读书人网司法考试频道:http://www.reader8.com/exam/sik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