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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3年三卷选择题权威预测(附解析)(1)

2013-05-16 
司法考试2013年三卷选择题权威预测(附解析)小编寄语:现在读书人网(www.reader8.com)陆续为您整理考试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同学们在这短暂的日子里将这些内容整理掌握。

  单选择题

  1.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9、12、13、14、15条中。在民诉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从程序上看,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二层含义是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本题,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A项所言“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题干“……王某坚持见”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所以,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题干“……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说明王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2.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考点】回避的决定主体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回避,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45、46、47、48条中,本题是对第47、48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A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是错误的,本题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B项,考生应特别注意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所以,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因此,B项错误。D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是错误的,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3.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考点】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43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A项所言“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错误。应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也不例外。B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错误,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如果陪审员的意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其意见判决。C项于法无据。D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 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6、37、38、39条中。本题是对第36条和37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A项所言“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错误。B项,于法无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项乙市中院不是甲市A区和乙市B区的共同上级法院,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A、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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